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安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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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安全的保护北京教育学院谢志东一、法治与依法执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法治与依法从教(一)法治的含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法治与依法从教“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公元前375年)法治至少应当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被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二)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第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第二,学校依法按照章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第三,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三)依法执教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工作中必须注重程序2.学会运用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申诉,仲裁等教师申诉:《教师法》第39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2014年7月1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学会应对突发状况突发事件+活跃媒体=超级新挑战“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及时汇报,请示口径;了解实情,心中有数;公开信息,统一口径及时搜集有利于学校和自己的证据二、教师的法律含义《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二条)三、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选择权(二)保护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三)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四)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进行的活动;保护学生安全。(五)保护学生的其他人身权人身自由(搜身,限制行动)表达自由(言语,身体)(六)保护学生的合法财产权收缴学生的物品应及时发还妥善保管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四、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容忽视的学校安全工作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2014年9月26日,昆明一所小学踩踏事故,6名学生死亡,26人受伤湖北老河口一小学发生踩踏事故,死亡4人,伤11人(2013年2月27日)2014年12月8日,安徽淮北市同仁中学校园内一面围墙坍塌,造成5名女生死亡,2名学生受伤。2016年2月29日,海口2014年5月20日湖北麻城五里墩小学凶杀案河南光山县一男子闯入小学砍伤22名学生(2012年12月)2013年5月11日,广东,五名学生初中同学溺亡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幼儿和老师共21人死亡福建南平(2010年3月23日):学生8死5伤公共卫生(一)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种类1.因学校管理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的缺陷或管理不善等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3.学生自身(疾病,自伤,自杀等)、学生之间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伤害事故。4.学校以外的其他(国内或国际)社会成员或组织的过失或不法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二)处理原则:1、过错责任(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1)过错--对义务的违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2)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理原则:2、过错推定(适用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三)教师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主要责任1、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2、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运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4、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5、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6、晚离校学生的管理;7、加强晚间的管理,防止发生踩踏事故;8、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加的活动;9、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不能担任教职工;10、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特别关注和照顾。(四)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1、预防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经常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2、加强教师的责任心职责履行到位,不允许出现监管真空3、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救治;告知监护人;处理程序等谢谢大家谢志东北京教育学院邮编:100120电话:13911412886E-mail:xiezhd69@sina.comQQ:13471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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