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XXXX年5月培训记录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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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5月份培训开班讲话--张思宁截止5月10日,保代1389人,准保1432名。2009年主板融资4466亿元;IPO融资2000多亿元,处于历史高位。一、保荐制度取得的积极成效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高;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管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控制度逐步建立。2009年主板市场有70家企业撤回,其中40多家是业绩或不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受理材料以来撤回25家,从侧面反映出国内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逐渐成熟;3、投资银行保荐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4、行业集中不断提高;53家保荐机构包揽了236单;其中前20家,包揽了75%的项目,按融资金额计算,比例更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断提升;主板已对20人采取谈话提醒,对7名保代、1家机构处于一定期不受理;一家机构、8名保代监管谈话;责令一家机构更换保代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断,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相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协调会议没有对重要问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问题的记录。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现,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根据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断的记录。2、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主要为了应付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间很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主要是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现风险和如何防范;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关键问题惜墨如金;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理解过于宽泛;2009年因独立性、专利技术等原因20家企业被否,其中创业板15家;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价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6、持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持续追踪,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问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别保代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慎重;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2、拟2010年内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09年14家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强与保荐机构的交流: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现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四、对保代几点要求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的原则: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2、遵守客观审慎的职业操守: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保持应有的审慎,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3、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牢记自身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加对整体市场的责任感;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一、申报及审核情况(一)在审企业情况由于2010年1季度上报企业较多和发审委换届暂停审核,目前在审的企业比较多,目前在抓紧做今年申报企业的反馈;从创业板转过来的企业审核安排会适当快一些,但由于需要补充征求发改委意见的程序,审核有可能会受到影响;1、国家发改委意见对在审企业工作安排影响较大;2、某些行业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也会影响审核进度,如房地产企业需要征求国土部的意见,影响审核进度;3、材料做得比较粗糙、挤牙膏式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也会对审核进度有影响;4、部分企业报会后,因专利、诉讼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更新材料,影响了审核进度。(二)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1、报会后发生重大事项,要补充尽职调查,并及时主动向会里报告,然后修改、更新申请文件;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申报文件;2、企业报会后在审核期间,如果募投项目有先行投入,可以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允许募集资金替换先期投入的资金,但需要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如果发生募投项目的变更,原则上也允许,但须要重新履行程序,并征求发改委的意见。3、股权变动(1)原则在在审核过程中股权结构不得变动;如有正当、合法理由,如司法判决、继承,可以动;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商业银行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等,可以先行向会里报告,允许后变动;(2)原则引进新股东就必须撤回申请文件,履行完相关工商变动登记手续后,再申报;(3)通过转增方式增资扩股的,要增加一期数据;4、利润分配(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5、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和充分尽职调查;关注专利商标、重大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特别是招股书中经常变动的信息;招股书对业务和技术部分美化的程度比较多,数据来源和说法不客观、准确;要注意及时更新、修改,要言之有据;6、在审企业的撤回在审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理解释和原因,可以撤回;撤回要详细说明原因。因此,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格,尽职调查要充分,并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1、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2、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缺陷;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4、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问题的理解,可以事先向审核部门书面沟通咨询一下;(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中的每一句话;(三)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四)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六)不符合条件时,不及时撤回材料。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有关核准制最重要的变化是保荐机构有推荐企业的权利,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机构应承担选择优质企业的责任。(二)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的审核1、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符合发行条件、招股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审委的审核以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2、2009年发审委否决的项目不多,2010年否决的项目较多,很大程度上因为09年撤回的公司数量比较多;否决主要原因有:独立性;持续盈利不确定性;对税收优惠、补贴的依赖;业务重大变化;关联交易不公允;(三)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也在思考,是否要以进行适当的调整;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1人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相关人员原来和公司经营密切相关,如内部升迁或控股股东处转来)人事原则上不会导致重大变化;(四)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公司法和首发办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特殊行业(如金融)的部门规章会有一些要求;2、竞业禁止的原则: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3、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主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公司历史沿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构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等4、股东和高管义务是否分开是否做到股东义务与高管义务的分开,两边都要遵守,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1、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定量化;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1994年以前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2)06以前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3、06年以前和06年以后:在研究场外市场、相关政策等;4、委托、信托持股: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信托持股,要直接量化到实际股东;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马上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间;(六)独立性问题1、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创业板要求有一项业务突出,主板更注重整体上市的要求;也允许企业用某一项业务上市,但相关业务必须完整。2、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消除产生的根源、相应制度的安排;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有些公司在使用权上做文章;正常情况下应有所有权,某些情况下取得无关联第三方的许可使用权也可以,如果许可使用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就有可能对独立性影响比较大;4、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5、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合法性,对业务的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有后续的业务往来;通过转让方式解决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不认可。(七)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1、原则上要求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2、例外情形:目前执行的标准是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正在研究新的政策;3、整合方式: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公司、私有化;(八)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1、情节严重的定义: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2、机关很多,有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3、起算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历史上存在违法公开发行。4、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对违法行为是否作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审核,但需要事先沟通或报告。5、对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重点关注。(九)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1、重点关注问题:真实、合法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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