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11頁「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有效管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建構優質、安全之學習資訊網絡,特訂定本要點。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本站),建立安全可信賴之電子化作業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網路安全及運作順暢,以廣拓知識時代優質學習管道,特訂定本要點。考量本網站之建置目的及功能,係為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建構優質、安全之學習資訊網絡,以促進學習資訊共享,匯集並統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紀錄,爰修正本點有關本網站宗旨相關文字。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之學習機關(構)。(三)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以下簡稱各人事機構)。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以下簡稱各人事機構)、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與認證作業要點」所定之學習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對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因本要點與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密切相關,為期規定一致,爰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與認證作業要點」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終身學習實施要點),修正本點將適用對象分款條列規定如下:一、第一款:規定以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依法聘任、聘用、僱用人員,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為適用對象。二、第二款:規定以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之學習機關(構)為適用對象。第2頁,共11頁三、第三款:規定全國各機關人事機構為適用對象。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使用本站網路學習資訊管理介面、空間,更新、維護本站中之資料,及提供各項功能服務。一、本點刪除。二、配合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全球資訊網隱私保護及安全政策,網站之適用範圍含括於本網站進行之所有活動,並納入第一點規範,本點爰予刪除。三、為順利維運本網站,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之權責如下:(一)訂定、修正學習機關(構)刊載於本網站學習資訊網頁之格式。(二)訂定、修正本網站之管理介面及權限。(三)監控並定期保存本網站相關資料,以供各學習機關(構)或人事機構核對,並確保其適法。(四)免費使用各學習機關(構)刊載於本網站之學習資訊,並提供網路學習資訊刊載服務。(五)維護本網站設備及程式運作無誤。但因不可抗力、其他不可歸責於人四、為順利維運本站,本局之權責如下:(一)訂定、修正學習機構刊載於本站學習資訊網頁之格式。(二)訂定、修正本站之管理介面及權限。(三)監控本站相關資料,以確保其適法及新穎。(四)各機關、學習機構刊載於本站之學習資訊,免費提供本局刊載使用。(五)盡力維護本站設備免於故障,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六)盡力維護本站程式運作無誤,但因新興病毒或入侵機制致本站無法正常運作者,不在此限。一、點次變更。二、本點第一項第四款,係將原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有關刊載學習資訊之規定合併;第五款係將原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於人事局之事由予以合併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三、原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學習機關(構)與學員間之爭議解決規定,移列至第五點規定。第3頁,共11頁事局之事由,或因新興病毒、入侵機制致本網站無法正常運作者,不在此限。(七)提供網路學習資訊刊載服務,至學習機構與學員間之爭議,應由雙方自行解決。四、各人事機構使用本網站之權責如下:(一)查詢、統計本機關公務人員學習紀錄,以利人力資源管理決策參考。(二)搜尋本機關符合受訓資格之人員,並予以線上薦送報名。(三)審核或授權業務單位審核課程類別是否與業務相關。(四)複核或授權業務單位複核民間學習機構對本機關公務人員所登錄之學習時數。(五)將本機關公務人員國外進修資料登錄於本網站,並將其訓練、進修等學習資料下載轉錄各機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為確保前項各款資料之時效性及正確性,各人事機構應定期檢視本機關公務人員於本網站之終身學習紀錄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保其與人事管理資五、各人事機構使用本站之權責如下:(一)搜尋本機關符合受訓資格之人員,並予以線上薦送報名。(二)將本機關公務人員國外進修資料登錄於本站,並應檢視或登錄其國內進修資料之完整正確後,將其訓練、進修等學習資料下載轉錄各機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三)查詢、列印本機關公務人員學習紀錄,以利人力資源管理決策參考。(四)提供本機關重要政策資訊,經本局審核,刊載本站,以利宣導。(五)統計、查詢本機關及所屬公務人員學習資訊。為確保前項各款資料之時效性及正確性,各人事機構除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外,本局得於每年四月、八月一、點次變更。二、本點第一項係配合本網站改版,修訂各人事機構使用本網站之權責,各款規定分述如下:(一)第一款、第二款分別由原第五點第三款、第一款移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係規範各人事機構使用本網站之權利。(二)依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由人事局報經本院定之。復依本院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院授人考字第○九六○○六二七○三號函規定,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為四十小時,其中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為應各機關公務人第4頁,共11頁訊系統資料相符,並配合各年度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於本網站確認資料正確性。人事局得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考核第一項各款事項,未確實執行之人事機構名冊,將提報擴大主管會報,並由該等人事機構於二週內報送人事局改善情形,其結果將列為人事主管年終考績之參考。前項考核結果,人事局得登載於本網站,並以電子報發送各人事機構。及十二月考核前項各款,未確實執行之人事機構名冊,將提報擴大主管會報,並由該等人事機構於二週內報送本局改善情形,其結果將列為人事主管年終考績之參考。前二項考核結果,本局得登載於本網站,並以電子報發送各人事機構。員學習紀錄統計,第三款爰增列規定各人事機構應審核或授權業務單位審核課程類別是否與業務相關。(三)第四款增列各人事機構應就民間學習機構對本機關公務人員所登錄之學習時數進行複核或授權業務單位複核,以利人事機構掌握民間學習機構對於該機關公務人員所登錄之學習時數。(四)依人事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局考字第○九四○○六五五七三號函規定略以,有關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之認定,宜由服務機關就學習課程與機關業務性質及擔任工作內容考量認定。爰有關各人事機構審核課程是否與業務相關之認定標準,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五)第五款由原第五點第二款移列規定。原第五點第四款有關政策資訊宣導規定因與本第5頁,共11頁網站宗旨無涉,爰予刪除。三、為確保本網站資料正確,原第五點第二項業規定人事局得考核各人事機構是否確實辦理學習資料檢視及登錄等事宜,惟仍有部分人事機構未確實更新及核對所屬公務人員之終身學習資料,致本網站資料與各機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數據迭有差異,於辦理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亦偶生爭議。為落實考核各人事機構終身學習紀錄登錄情形,本點第二項增訂各人事機構應定期檢視本機關公務人員之終身學習紀錄,確保其與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相符,並配合各年度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作業,於本網站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杜爭議。四、原第五點第二項後段有關人事局辦理考核相關事宜,移列至第三項,原第五點第三項依序遞移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五、各學習機關(構)使六、各學習機構使用本站一、點次變更。第6頁,共11頁用本網站之權責如下:(一)提供本學習機關(構)簡介資料,以利各界瀏覽運用。(二)新增、修改、查詢本學習機關(構)所屬單位管理帳號。(三)新增、修改、查詢所開設課程相關資料。(四)依所開設之課程及相關審核程序,准駁學員報名、下載及列印學員名冊。(五)於課程結束後,登錄學習時數,並將資料上傳;其時數是否與業務相關,由各該人事機構認定。(六)配合所開設之課程,新增、修正、查詢相關參考書目等出版品資料。(七)經徵詢講師意願後,新增、修正、查詢本機關(構)講師資料。(八)查詢其他學習機關(構)課程及講師資料,以利資源分享。(九)學習機關(構)與學員間之爭議,應由雙方自行解決。之權責如下:(一)提供本學習機構簡介資料,以利各界瀏覽運用。(二)新增、修改、查詢本學習機構所屬單位管理帳號。(三)新增、修改、查詢所開設班別與課程相關資料。(四)依所開設之班別及相關審核程序,准駁學員報名、下載及列印學員名冊。(五)於班別課程結束後,登錄學員成績,並將資料上傳。(六)配合所開設之班別,新增、修改、查詢相關參考書目等出版品資料。(七)經徵詢講座意願後,新增、修改、查詢本機構講座資料。(八)查詢其他學習機構班別、課程及講座資料,以利資源分享。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料之內容及正確性,學習機構應自行負責,本局得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定期考核;經發現有過時或不實之情事,本局得以電子郵件或公文通知改善,如經二、本點第一項主要係規範各學習機關(構)使用本網站之權責,為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停止辦理,爰於第五款增列規定學習機關(構)於課程結束後所登錄學習時數是否與學員業務相關,由人事機構認定。第九款有關學習機關(構)與學員間之爭議解決之規定,係由原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移列。三、為期彈性,本點第二項將人事局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定期考核,修訂為人事局得隨時於本網站檢視資料,以督促各學習機關(構)確實更新資料,並將限期改善日期「一個月」修正為「十日」,俾確保資料正確性,並酌作文字修正。四、另配合學習機關(構)定期考核機制已調整為隨時檢視,原第六點第三項予以刪除。第7頁,共11頁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料之內容及正確性,學習機關(構)應自行負責。人事局得隨時於本網站檢視,如發現有過時或不實之情事,得以電子郵件或公文通知改善;經通知十日後仍未改善者,人事局得不經通知,暫停或中止該學習機關(構)使用本網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俟改善後予以回復,其改善程度得作為未來准駁申請之依據。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改善,本局得不經通知,暫停或中止該學習機構使用本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俟改善後予以回復,其改善程度得作為未來評鑑或審核認證之依據;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則暫不予考核。各學習機構如經考核連續三次均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公開表揚。前二項考核結果,本局得登載於本網站,並以電子報發送各學習機構。七、公務人員使用本站之權責如下:(一)訂閱及取消訂閱電子報。(二)依其意願查詢學習機構開設課程,經符機關相關規定,並得線上報名。(三)查詢個人學習紀錄。(四)新增、修改、查詢個人行事曆及學習資料夾資料。(五)搜尋並列印本站相關出版品資料及訂購資訊一、本點刪除。二、配合人事局全球資訊網隱私保護及安全政策,網站之適用對象業含括所有網路使用者,爰刪除本點。六、各學習機關(構)及公務人員使用本網站,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並不得從事以八、各機關、學習機構及公務人員使用本站,須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並不得從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第8頁,共11頁下行為:(一)刊載或儲存任何誹謗、詐欺、傷害、猥褻、色情、賭博、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資料或檔案。(二)刊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資料。(三)未經當事人同意,散播、出售本網站會員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身分、電子郵件位址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轉作為違反本網站使用目的之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利用。(四)傳輸、儲存病毒,或其他任何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之檔案程式。(五)破壞或干擾本網站運作之行為。(六)妨礙其他學習機關(構)或公務人員使用本網站相關服務之行為。(七)透過不正當管道,竊取本網站之會員帳號、密碼及存取權限之行為。(八)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進行重製、改製之行為。事以下行為:(一)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