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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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管理,规范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终止、培训等工作,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和《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2),制定了《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管理。第三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定义与职责(一)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航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在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技术检查和飞行签派员训练质量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第四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一)工作流程被推荐人员填写《申请表》监管办初审,并将意见上报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推荐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监管办2(二)工作内容1、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2)、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4)、在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5)、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6)、持有现行有效的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7)、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8)、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培训和考试;(9)、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任证书考核通过后,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将材料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考核32、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将于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任期期满前三个月向航空公司发出推荐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通知。3、各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所属监管办提出书面推荐申请,每位申请人均应填写《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同时应附上申请人执照复印件。由所在航空公司签署推荐意见后(分、子公司应报总公司运控部门或航务部备案),上报监管办。4、监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5、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推荐人员的审核,并组织考核。下发考核通知,确定考核办法、时间、地点。6、对通过考核的人员,由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文,提交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7、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证,有效期为三年。8、收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委任通知后,被委任的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即可履行其职责。第五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培训与管理(一)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应参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或者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后,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应将参加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上报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由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将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4(二)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应负责对本公司的飞行签派员进行技术检查和训练质量检查,并参加由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华东地区飞行签派员技术检查和训练质量检查。(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在任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向所属监管办递交一份述职报告(附件2)。监管办收到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参加执照考试情况,技术检查情况,飞行签派员训练质量检查及工作建议等。(四)、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述职报告进行统计,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五)、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于次年的2月份对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第六条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任期的终止(一)工作流程(二)工作内容民航总局下发解聘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递交终止委任代表任期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发出停止履行委任代表职责的通知,并抄送相关的监管办51、在下列情形下,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递交终止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任期的建议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向有关航空公司发出该委任代表暂停履行职责的通知,同时抄送相关的监管办:(1)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违反航空法规,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2)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3)未能公正地履行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技术检查、训练质量检查职责的;(4)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的;(5)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未按时上报述职报告的;(6)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书面要求终止其任期的;(7)本人不再从事飞行签派及相关工作;(8)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2、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发出终止任期的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第七条本细则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附件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正面)姓名性别学历出生年月年月日工作单位执照编号电话通信地址:个人简历及培训经历: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背面)航空公司推荐意见:盖章:日期:监管办意见:盖章:日期: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意见:盖章:日期: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批准:盖章:日期:8附件2年度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述职报告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本人述职9所属监管办评审意见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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