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业务培训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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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业务培训------绍兴县国家税务局鲁国娟2010年6月内容: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与性质二、常驻代表机构所涉及的税种与申报三、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税业务范围四、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方式与计税方法五、绍兴县常驻代表机构的涉税实务操作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与性质政策出台背景概念与性质与三资企业的区别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意义政策出台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和人员的流动,使得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复杂,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如果不采取措施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国的税源就会被其他国家征收,国家税收权益就会受到侵蚀。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到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20多个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方面的文件,已充分说明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加强非居民税源监控的迫切性。概念与性质: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出现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就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而根据最新出台的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比较这两个概念,可以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是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属于非居民企业。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常驻代表机构作为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应当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三资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三资企业,即所谓的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并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而常驻代表机构,是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意义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一种国际性称谓,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必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征税,主要是为了行使我国的税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防止税收流失!二、常驻代表机构所涉及的税种与申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也就是说,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种。就目前在绍兴县经营的常驻代表机构而言,主要从事纺织品、面料及其他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联络、咨询服务。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归地税征管,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增值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对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增值税,指的是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即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过,这种情况在绍兴县比较少见)在绍兴县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因此,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在国税部门申报和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网上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前)。申报表也相应地分为季报与年报两种。当然,年报与季报,按代表机构的建账建证情况,采取不同征税方式,又分为据实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下面讲到计税方法时,再一一展开介绍。三、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税业务范围(一)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业、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目前,我县外国企业代表处主要从事这一类应税业务活动,登记证注册的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纺织品、面料、服装及其他各类日用百货等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联络、咨询服务。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住宿)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9、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这一条本来免税,现在也改为征税)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几乎把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活动,全部纳入了应税范畴。(二)免税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仅以下三种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三种免税情况)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四、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方式与计税方法征收方式据实申报方式核定征收方式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一)据实申报与核定征收常驻代表机构,按照其实际的建账建证情况,可以分为据实申报企业与核实征收企业两种。当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1、据实申报方式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这类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按期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与居民企业(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相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包括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从事各类应税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的概念,在这儿不再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解释得很清楚。成本,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核定征收方式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和按收入总额核(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二)相关几个概念的明确经费支出额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5)房租:包括代表处租住的房子,和作为福利性质对待的首席代表(负责人)租住的住房。2、营业税税率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子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代销货物,指受托办理货物销售,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介绍业务,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3、核定利润率不固定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也就是说,计算公式中的核定利润率,是按照代表机构所从事的应税活动类别,分别进行核定。《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目前,我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联络、咨询活动,核定利润率为15%,但实际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从事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则必须为30%以上。4、企业所得税税率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以,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税税率为25%,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三)目前绍兴县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核定征收方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5%—营业税税率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五、绍兴县常驻代表机构的涉税实务操作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报表的填报网上申报操作方式(一)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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