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后修订稿修订161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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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QICS13.100C78备案号: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9006—2013新型干法水泥安全技术规程SafetyTechnologyProcedureforNewDryProcessCementPlant2014-04-15发布2014-06-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安全管理5厂区布置6一般规定7生产条件与环境8原料制备9煤粉制备10熟料煅烧11余热发电12脱硝系统13水泥制成14化验、检验15设备与维修16窑炉砌筑安全技术17电气安全技术18高危作业安全19行为规范20相关方管理21职业健康22应急救援与事故第6一般规定和第19行为规范,重复内容较多是否可以合并使用,有些专业条目也和各专业技术、专业生产区重复。第5厂区布置和第7生产条件与环境,有重复内容是否可以合并使用是否应该把水泥生产线各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收集整理成标准指导性文件。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锅炉、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标准对新型干法水泥安全生产做出了规定。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滕州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新型干法水泥安全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干法水泥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维修、施工安装和常态标准化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50254电器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漏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电器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newdryprocesscementproductiontechnology以悬浮预热和预分解技术装备为核心,以先进的环保、热工、粉磨、均化、储运、在线检测、信息化控制等技术装备为基础;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节约资源和能源,充分利用废料、废渣,促进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水泥生产方法。3.2余热发电wasteheatpower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3.3脱硝系统denitrificationsystem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NOX)的系统,本标准中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系统。3.4高温作业hightemperatureoperation指工业企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或气温高于35摄氏度的室外露天作业。3.5生产性热源productiveheatsource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辐射热量的生产设备、装置、产品和工件等。3.6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thesamepostlabortimeandaverageworkingtimerate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min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4基本安全管理要求4.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层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4.2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4.3水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推动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4.4水泥企业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5水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4.6水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熟料企业不少于0.8元/吨,水泥粉磨企业不少于0.5元/吨。企业的安全投入要设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4.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9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竣工后,应经政府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4.10水泥企业应认真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隐患应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4.11水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12水泥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13水泥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危险作业及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实行危险作业分级审批和操作票制度。4.14水泥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与检查。4.1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需拆除安全设备设施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拆除,检修、维护后应及时恢复。4.16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高管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4.17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5厂区布置5.1生产设施中各种圆库、窑尾预热器塔架、粉磨厂房等高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良好,地基承载能力较高的地段。5.2水泥厂与周边的城镇和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规定。5.3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内,铁路装卸线两端标高应一致,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有扬尘、噪音、振动等影响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一侧的边缘地带,靠近铁路、道路货运出入口。5.4在布置预处置危险废物车间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同步设计相应的事故防范、应急和救援设施。5.5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6一般规定6.1桶装油库、氧气、乙炔气瓶库、汽车库及加油站、煤粉制备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宜布置在厂区和机修区的边缘安全地带,应并应满足建筑防火、防火、防雷及相应安全距离的要求,同时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防爆、防雷措施,周围设置消防通道。6.2所有产生烟气粉尘、振动、噪声的厂房,都应与防尘、防振动、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车间、化验室、办公室,保持足够的间距。6.3石灰石破碎车间、粉磨厂房和压缩空气站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规定。6.4总降压变电站应布置在窑尾烟囱及其他烟气粉尘散发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10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压线进线方便的一侧。10-35KV总降压变电站,宜靠近原料粉磨、水泥粉磨厂房或负荷中心布置。6.5总降压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站区场地应满足主要设备运输及消防要求,其主要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m。6.6厂内道路按功能及交通量,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并应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6.7水泥工厂的电缆沟、热力管网、给排水管沟、生产工艺管沟等地下管沟中,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其中电缆沟应单独设置,同时满足“三防”要求(防水、防火、防小动物进入)。6.8窑、磨、烘干机、篦冷机、电除尘器、大型袋除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12V,煤磨、煤粉仓等CO聚集区域内部照明电压不应超过6V。6.9照明配电箱的插座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设专用的PE线。其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PE线一端与插座的接地孔相接,另一端与照明配电箱接地母线相接。插座回路的N线不得与其他回路的N线共用。6.10电除尘设备的工作接地极,应设在电除尘设备附近,离建筑物及其他系统接地极距离不小于3m。其接地电阻应满足电除尘设备的要求,应采用多点式单独引下线接到接地装置上。6.11寒冷地区的油管、水管、气管等应有防冻措施。7生产条件与环境7.1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厂区宜进行人车分流规划,同时应布设平面图。7.2厂区内地面人员容易接触的沟、井应设置盖板。7.3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7.4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7.5在煤堆场、煤粉制备系统、油库、纸袋库、仓库、稀油站和电气室等防火重点部位设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7.6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7.7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与《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及《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GB16238)的相关要求。7.8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7.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安装应急照明灯具,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7.10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装运等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7.11高噪声的设备(破碎机、球磨机、空压机、通风机和电动机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7.12表面高温设备(窑头罩、篦冷机、窑体、窑尾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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