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政策及评估审核要点_上市部(PPT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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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6月1并购重组政策及评估审核要点2一、总体市场情况二、近期监管政策三、评估审核要点3一、并购重组总体情况42016年证监会审核并购重组全市场并购重组(交易所报送)数量(单)交易金额(亿元)数量(单)交易金额(亿元)26112551.51248623910.252016年市场整体情况•市场化程度提高。证监会核准261单(含豁免要约收购35单),仅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10.5%;交易金额12551.51亿元,占总金额的52.5%,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非关联交易占比62.8%。•国有控股企业并购提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678单,交易金额10160.74亿元,同比增长8.5%。如宝钢武钢合并、*ST济柴整合中石油金融资产。52016年市场整体情况•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570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组497起,占比20%;每家公司平均发生0.87次,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5.2亿元。•信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制造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次数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购重组发生较多,合计单数占比79.6%。6许可类型年份核准(单)交易金额(亿)配套融资(亿)核准单数备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2年58157169830单2013年7813842092014年17231145292015年300651818092016年22286763568合并、分立2012年7574030单多数为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2013年5141622014年336162015年1124812712016年422880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2012年21122047单不涉及发行股份,无法配套融资2013年1413102014年12900核准重组项目合计2012年86单,金额合计2267亿元;2013年97单,金额合计3142亿元;2014年:187单,金额合计4100亿元;2015年:311单,金额合计11080亿元;2016年:226单,金额合计12552亿元。近五年重组审核情况7•第三方发行数量占比63%•重组上市数量占比8%•配套融资合计3648.08亿元,占A股市场融资总额的18.5%2016年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类型统计(累计)类别类别数量(单)交易金额(亿元)配套融资金额(亿元)交易总金额(亿元)大股东注资634656.541873.726530.26第三方发行1421870.031240.743110.78借壳192116.87533.632650.47其他2260.020260.02合计2268903.433648.0812551.51重组委审核情况统计类别数量(单)占比未通过248.8%有条件通过12043.6%无条件通过13147.6%合计275100%8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重组准备•方案设计•重组资产的规范整理•审计评估•报送材料准备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董意见•签订交易合同证监会审核批准重组方案实施•重组报告书•独立董事意见•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报告•资产交割•工商过户•新股登记•中介机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交易)•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独立财务顾问申报9磋商一董/二董股东大会实施审核全流程优化,审核效率大幅提高受理反馈会会前会审结接收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申报前证监会阶段补正反馈重组会审核机制—一般审核流程10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内幕交易暂停审核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终止审核未受理已受理恢复审核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不可消除影响方11不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上市公司、占总交易金额20%以上的交易对方•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的董监高•20%交易金额以下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12恢复程序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影响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申请人启动——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涉嫌主体为可消除影响方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底,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58家次,约占同期审结项目的11%。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13审核机制——从串联到并联审批旧规:前置审批发改、商务及其他部委审批均为证监会批复前提条件,证监会属于最后通关条件新规:并联审批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国资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行业审批14二、近期监管政策15国资相关法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规则体系其他法规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并购重组政策法规体系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9月生效实施,2014年11月最近一次修改•收购已取消行政审批,豁免要约收购大幅取消简化•配套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3日生效实施,废止原重组办法•2016年9月9日:又一次修改,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俗称借壳上市)•配套格式准则:第26号•证监会负责解释:法律适用意见、有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政策法规体系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修改目标:•规范重组上市•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修改内容——重组上市:•完善认定标准•完善配套措施•完善追责条款•过渡期安排: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并购重组政策法规体系-181.丰富判定指标小兜底:主营业务根本变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净利润股份大兜底:发生其他根本变化重组上市——完善认定标准19多维度综合考量•原股东VS新股东•原董事会VS新董事会•原管理层VS新管理层2.完善“控制权变更”认定重组上市——完善认定标准20(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重组上市——完善认定标准控制——《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213.明确累计首次期限•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可操作性60个月累计期限定为重组上市——完善认定标准22•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含变更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首次累计达到100%以上•60个月内分次购买的,以每次购买事项最初公告日前一年度审计指标为准,再进行累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对应的发股数量,累计首次达到首次董事会前股份总数的100%以上•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核准。•创业板,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不适用60个月期限重组上市——累计首次原则23•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重组上市——预期合并原则24•补充披露•暂停重组•报送申请交易未完成•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移送司法交易已完成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组上市——完善追责条款25配套措施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强化对涉嫌违法或失信有关主体的约束•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36个月•从上述主体受让的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股东24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立案侦查或调查(行为终止满3年、方案能消除不良后果、不影响追责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重组上市——完善配套措施仅针对重组上市26相关规则修改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的,应当在最新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27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相关规则修改2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由并购重组委审核•超过100%的,由发审委审核配套融资金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29关于配套融资的监管标准用途定价•现金对价•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调整•调减和取消不构成方案调整配套融资3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配套融资其他注意事项31•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被处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虚假交易、虚构利润,关联方利益输送,调节会计利润,“大洗澡”•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方法、假设、参数近期发布的部分问答业绩“变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近期发布的部分问答业绩补偿承诺不能变更33•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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