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一、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1.总经理是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班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健康和安全。3.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学习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知识、国家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知识,并持证上岗。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按要求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6.年初亲自审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情况,解决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每年在职业卫生专题会议上向职工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具体措施,听取职工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提出问题和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合理化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解决落实提出的问题和采纳提出合理化建议。8.每月至少亲自现场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检查内容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数量能否满足现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场所粉尘、噪声、高温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等内容。9.对公司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现场亲自指挥救援,并亲自参与事故调查,听取职业危害事故分析会,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10.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二、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负责审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3.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职业卫生检查,确保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符合国家标准。4.定期、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5.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6.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作业过程中健康和安全。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时如实向总经理、安监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台账。2.负责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工作安排,统计体检情况,如实告知职工体检情况,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3.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按照年度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有关知识宣传、培训,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5.定期、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属地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职业卫生开展情况。6.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年监测工作,并及时张贴在职业卫生宣传栏告知职工监测结果。7.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申报,负责职业卫生申报工作。8.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班组长职业卫生职责:1.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现场处置方法,告知班组员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2.接受公司级、部门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班组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3.按照制度要求,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经常进行本班组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能解决处理的采取临时防控措施,并及时上报。5.做好新员工、转岗员工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考试合格方可录用。6.职业卫生管理全员参与,发动班组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经常性检查,提出职业卫生管理合理化建议,持续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六、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职责:1.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现场处置方法,严格遵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3.接受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自身职业卫生防范知识。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5.发现职业危害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班组,并监督整改情况;发现职业危害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上报,并参与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六、检查与考核未按此制度执行,考核100元/项。七、附则(一)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