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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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若干问题——从行政执法角度切入12讲解流程第一章行政复议知识Chapter1一、法律体系《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1.1施行,2008修)《贵州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2008.7.1施行)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施行)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施行)律1二、概念和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复议不收费禁止不利变更01020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三、复议范围肯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它具体行政行为10+1三、复议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否定2011年-2015年贵州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行为行为类型2011年-2015年贵州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领域三、复议范围附带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未提出四、复议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选择四、复议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四、复议与诉讼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裁决五、参与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五、参与主体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复议人员复议机关五、参与主体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一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机关自己特殊派出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派出机构机构所属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承继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六、举证责任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六、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六、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人员可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七、期限申请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何计算?障碍消除、诉权告知、内容知晓≥60日七、期限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5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七、期限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七、期限答复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特殊情形10日七、期限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延期≤60日七、期限特殊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八、中止与终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中止八、中止与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终止九、决定类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九、决定类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纠错九、决定类型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驳回2011年-2015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方式十、注意事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执行十、注意事项救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十、注意事项《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监督十一、复议试点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确定在全国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我市200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试点。试点核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做法: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市政府行使,中央垂直管理部门除外。试点框架——四个结合:1、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权2、成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行使复议案件咨询建议权3、建立60人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员队伍,承担复议具体办案任务4、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执行全部集中。调解、和解第二章提升应复水平Chapter2知己知彼审什么?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是否合法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依据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适当5知己知彼怎么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全面审查为原则诉争事项为重点2禁止不利变更原则3重要概念01权力主体:行政机关与执法人员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0203行政程序中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行政行为的违法与瑕疵区分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注意事项0102主要的体现形式: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权力清单等。理顺行政机关、承办机构、办案人员的关系。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审查要点010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职权是否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具备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常见问题0103未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或超越了法定权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相关文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02以被委托组织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案例警示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不服县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审理部门:市中院裁判结果:撤销裁判理由:执法人员未依法取得执法证件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注意事项0103主要的体现形式:事实: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认定主要事实应善于解读相关法条。02此处的事实为主要事实,证据为主要证据。审查要点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0103违法行为主要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具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其它。是否有合法、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主要事实。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复议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02是否超过违法行为的法定追诉时效。常见问题0105对未实施违法行为或依法无需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03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或未使用全称。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02未附有公民身份证明的材料或未附有法人、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04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其它主要事实部分未予认定,或模糊不清、前后不一致。执法文书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常见问题制作的笔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笔录的内容记录有修改,但未经被询问人签名、压印确认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调查人有2名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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