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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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重点总结1.债权的概念及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债权的特征表现为:(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原则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5)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2.债权的权能(1)请求权能。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2)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3)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是完全债权,否则是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3.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务的特征表现为:(1)债务具有特定性。在任何债之关系中,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且债务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依法成立的债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2)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4.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解除或期限的债权等;(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有些债权是不能转让的,比如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5.免责的债务移转的概念及要件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4)须经债权人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6.代物清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原债务存在;(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7.法定抵销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2002年非法学简答题)法定抵销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构成要件包括:(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8.提存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的条件包括:(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9.债的混同及其原因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他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没有自己对自己履行债务的必要,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引起混同的原因有:(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前者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后者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债权债务因同归继承人而消灭。(2)特定承受。这是指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亦因混同而消灭。10.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随后丧失。11.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问题(1)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2)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①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②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12.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006年及2017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③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者如扶养义务,后者如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可以免费获得一次深度择校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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