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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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侵权责任——诊断·预防·处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省省级“六五”普法讲师团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苏万寿135-0371-2255校园法治专题讲座学生:天生的风险源A网络:人人都是记者B当局:维稳与牺牲逻辑C解题司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D法律精神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序:法律的层次第一部分:校园事故侵权诊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法律梳理:实定法框架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准据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民法通则一般规定特别但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法律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4、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推定]5、侵权责任法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少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责任第二责任第三人侵权实定法梳理后的结论①校园责任的本源性基础——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冲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判决:赔偿张冲父母经济损失4034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例外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张冲父母以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张冲的父母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各种损失总计1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法官在宣判时指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张冲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某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应承担对张冲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②校园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的适用因为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分担。③从我国目前立法上看a、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b、特别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属于特殊侵权c、第三人侵权,学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④学校责任认定的关键——学校过错的判断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是否存在过错。在共同侵权或混合过错情形下,学校责任大小以过错程度相适应。二、理论概括:侵权构成理论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法律语言的特点是概括和抽象,因此,必须从理论上进行理解1、侵权行为分类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特殊侵权过错归责法定归责积极侵权消极侵权作为不作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基于单个基于共同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无其他介入有介入因素2、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案情:某顾客在商店被香蕉皮滑倒受伤,要求商店赔偿争议:1、顾客认为商店有责任要求商店赔偿2、商店经理认为是顾客自己不小心,顾客承担责任3、旁观者:双方都有责任,都要承担责任一个香蕉皮引发的诉案思路提供1:察看香蕉的颜色已经发黑颜色新鲜商店没有尽到清扫义务顾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思路提供2按照“物的监管”理论谁的物-------谁监管-------谁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思路提供3无法判定香蕉皮的归属双方承担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3、一般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构成条件四个过错推定、无过错侵害人举证构成条件特别要求“一般”与“特殊”一般条款特殊条款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民法通则》121—127、133和第43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大致三种类型主体特殊致害的业务活动特殊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从“特殊”到“一般”一般侵权构成要件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禁止违背义务责任主体不一定是违法主体。②.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者兼有。权利属性受损状态什么权利什么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20V③因果联系接通电源,电灯发亮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结果: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先行后续的关系引起被引起的关系同时具备本质特征老师:你为什么打他?学生甲:因为他骂我。老师:你为什么骂他?学生乙:因为他打我。原因与结果之间相当因果关系“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可能性。”该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一个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发生的机率,两个事件之间我们就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损害的原因力之于多因一果明知——预见——应当预见希望——放任——疏忽——自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过失自信过失④.行为人有过错4、过错的认定过失:应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难度在于过失认定(1)过错的含义与初步认定主观判断方法是否预见后果第一步第二步预见后心理状态第一,过错首先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认定方法给举证带来困惑首先判断有无注意义务及注意程度其次如负有注意义务看是否实际违反第二,过错也应该是一种客观行为表现第三,过错应当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情状a、注意义务1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2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行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即注意义务是普遍性的消极义务而非普遍性的积极义务3注意义务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却只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2)注意义务及其注意程度b、注意义务的依据制定法义务职务要求先行行为c、注意义务程度与过失度普通人的注意重大过失应为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一般过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轻微过失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与学生的年龄以及教学、教育活动危险性相当(3)“合理注意”义务过错应当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忽视了这一点,无限扩大过错的外延,就会在实质上使得过错责任变成了“结果责任”。①依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不同确定。即判断采取避免措施是否属于行为人的义务、是怎样的一种义务;②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特定环境确定。在注意义务得到确认以后,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三、实证分析: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判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校园责任的判断—错在哪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a/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不具有“内在危险性”。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①教师离开的目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②学生的年龄、成熟度、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③学生致损行为的快捷性。例:趁老师离开之际,胡与同学游某在教室内发生争吵。随即,游某将一本教科书砸向小胡。而小胡也不示弱,从教室抓起一木块就朝游某砸去。不过,另一人砸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b/体育课、实验课本身“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教师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例:打球“撞出”胰腺炎,谁来负责?例:福建省长乐某中学一学生高某在上化学实验课时,一酒精灯突然爆炸,其面部和手等多处被烧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c/课间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照管职责注意义务分为两种:一般照管(间接照管)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只要不是“明显”的危险行为,学校就无须负特别是注意义务.要求学校和教师所制止的学生游戏活动中的危险必须是明显的、可预见的。例:六年级的晓畅与晓阳相互追逐嬉戏,奔跑的晓阳不慎将正在玩耍的晓鑫撞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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