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民间借贷概述(一)民间借贷的利息(二)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四)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二、民间借贷合同(一)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二)民间借贷是否只签订借款合同即可(三)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四)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一)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二)民间借贷如何保证资金安全(三)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四)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五)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六)民间借贷如何起诉1民间借贷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2【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3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4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1)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案例1: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月1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没有偿还,后甲乙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欠不还,应当自2008年8月2日起向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6案例分析3、【提示】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7案例2: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8月1日乙因急需用钱要求甲在8月15日之前还款,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但是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8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9案例分析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10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11【提示】民间借贷的合同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民间借贷是否只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12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而言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13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借贷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14【提示】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15民间借贷是否只签订借款合同即可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16案例分析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17【提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18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9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提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20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民间借贷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还款权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民间借贷如何起诉21所谓民间借贷的代借,是指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借款人借款的行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分为几种情形:(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22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代借务必十分谨慎。因为代借借据的借款人签名虽然是别人名字,笔迹却是代借人的,一旦借款人不承认而代借人又不能证明,代借人将成为实际的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律责任。23【提示】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等如影随形,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