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介绍课程概况二、明确学习目的三、学习方法介绍一、课程概况(一)研究对象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个学派及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与观点为研究对象,力求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的方法揭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发展规律,总结传统法律思想的优劣,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正确地解决传统与现实的关系。(二)课程内容本课程旨在介绍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他们形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和规律。其中包括:(1)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2)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3)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4)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期的法律思想(5)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二、学习目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就是要我们正确认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正确的区分其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要重视历史,自觉地吸取历史上的教训,为现实服务。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论历史发展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发展约可分为4个时期: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学习方法1、掌握学习线索针对教材内容,按照历史发展的线索来是分成四个时期:第一讲奴隶社会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的礼治思想第二讲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革新家、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三讲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官方统治地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转型期形成期发展期成熟期新发展衰落期第四讲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洋务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清末立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资产阶级革命派2、在具体的学习每一位思想家的思想时,与中国历史背景结合起来,与人物的阶级立场结合起来。不管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他都是一定时期人们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所处的社会状态的一种反映,一种折射,了解一定时期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他们的思想的理解。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法律思想体现着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3、与中国法制史结合起来。相邻学科,关系密切。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研究它们的产生,内容、特点等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则是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体现出的思想。历史上某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总有一定的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同时,统治阶级代表人物提出的法律思想也往往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4、如何学习法制史课程中的文言文。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经常反映古文字的理解、记忆比较困难。如何克服这一困难:首先,学生应明白,古文字在课程中的出现频率并不高,其出现的目的也是告诉学生某些制度、思想的材料来源、背景知识,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其次,考试考查的是学生对学习点的掌握情况,并不需要学生照背原文,所以,古文字不应成为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难点。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概论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社会结构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统治阶级的出现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到夏启即位时,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中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以血缘为纽带组织在一起的部落首领阶层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部落、联盟中的反对派,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整个部落的地步,统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即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三、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导原则:奉天罚罪。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在实行统治时,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主要法律:《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刑罚种类: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司法制度:监狱发端于夏朝四、商朝的法律制度法律指导原则: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主要法律:《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像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墨刑墨刑又称黥刑(音晴),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刑罚。记载关于墨刑的甲骨文劓刑劓刑(音易),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在早期古代民族,毁掉人体重要器官是最为经常地一种处罚方法,后来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记载关于墨刑的甲骨文剕刑剕刑(音费),也作刖刑(音月),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砍去受刑人手足也是早期各个古代民族经常使用的处罚方法。宫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幽闭具体的做法就是槌击妇人胸腹,使子宫脱垂,据说是从制服牲口的办法里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这种刑罚确实残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于非命。大辟大辟,是死刑的统称。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先示众羞辱,再处死)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凌迟,方法是用锋利的小刀在全身划出一个个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所谓“千刀万剐”。绞,将人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叫做绞。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醢刑(音海),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音居)。脯(pu)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原因(一)原始氏族成员对神的膜拜(二)原始氏族父系家长制血缘联系的传统二、神权法思想神权观念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自然神: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祖先神: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主要活动: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三、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即已产生神权法律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商代刻在牛骨上的文字周文王第二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周武王一、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一)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德:“敬天”、“孝祖”、“保民”(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