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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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抢劫罪承继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典型的情况是,先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手段行为,后行为人参与实施取财行为。抢劫罪承继共犯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加重情节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虽然后行为人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已经结束,但其手段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的利用(当然必须以二者最终形成共同犯罪意图为限制条件),使得不能仅仅将其取财行为评价为抢夺等其他犯罪,简言之,需要借用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将后行为人的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罪。另一方面,要让行为人对刑法上的一定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让后行为人对此前的结果或者加重情节承担刑事责任有违这一特征。第二,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后行为人参与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终止之前,如果手段行为和取财行为都已经完成的,后行为人就无法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单独构成连累犯。2.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影响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抢劫财产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显地体现了对共同犯罪从严处罚的原则。3.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在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转化型抢劫中的实行过限。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部分行为人在未与其他人通谋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这些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其他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2)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的实行过限。如果参与实施抢夺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携带凶器,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携带凶器的,携带凶器者以抢劫论罪处,其他人以抢夺罪论处。(3)结果加重犯的实行过限。如果参与实施抢劫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具备八种加重情节,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具备其他加重情节的,具备加重情节者以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处刑,其他人以抢劫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处刑。例如,参与实施抢劫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持枪,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使用枪支的,携带枪支者以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处刑,其他人以抢劫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处刑。4.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人与抢劫罪的本犯就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形成合意的时间位于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之前还是之后。合意形成于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之前的,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合意形成于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之后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抢劫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该解释第4条也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行为,事前与抢劫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单位实施掩饰、隐瞒抢劫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将单位新增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虽然解决了该罪与洗钱罪的立法不协调问题(洗钱罪是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的犯罪),却又造成了笔者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会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界限的混乱;如果对单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似乎又违反了区分共同犯罪与连累犯界限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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