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出管理制度(WORD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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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员工退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遵循“公正公开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集团控股项目公司和专业公司,参股项目公司和专业公司参照执行。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公司和专业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本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范围与形式第五条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各单位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全年退出人数应不低于规定的比例。第六条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职级以下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高层管理层(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至集团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第七条原则上,根据不同管理层级,公司本部普通职员层每年退出比例不低于6%;基层管理层每年退出比例合计不低于5%;中层管理层每年退出比例合计不低于5%;集团高层管理层退出比例不少于集团该层面人员总和的6%。以上退出比例不含试用期未满离职的员工。各项目(专业)公司参照上述比例自行制定相关层面人员的退出比例。第八条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第九条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第三章退出管理程序第十条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一条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建议报告,经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1.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2.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3.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审批;4.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部门经理职级人员的退出,须在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及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后(必要时征求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意见),由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审批;5.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意见(必要时须组织专题人事调查),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1.集团公司各职级员工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2.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经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3.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由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意见,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第十四条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月工资按原月工资的50%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第十七条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集团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部门)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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