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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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患者的私人信息必须被看作是机密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有依法承担为病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为加强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制订本制度:1.医务人员要尊重、体贴和同情患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医疗诊治活动。一切诊疗措施须从关心患者的利益出发。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泄露患者个人资料以牟利,违者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尽可能设置设施完备的诊室、病房、检查区、查询系统等,为保护患隐私权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3.门诊医师、分诊人员应坚持“一医一患”,杜绝无关人员逗留在诊室内,注意在问诊、体检过程中的隐私保护。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病理报告分发人员要注意核对领取人身份(身份证件或发票、门诊病历),尤其是肿瘤、传染性疾病等患者。4.住院病历资料是患者隐私的记载内容之一,医院建立病案室,具体负责住院病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需复印或复制者,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5.在未取得患者本人、近亲属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时,医院医、护、技等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病情,包括病史、诊断、预后、可能诱因,执法机构介入除外。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患者病情。6.因科研教学、宣传需要对患者医疗(含手术)过程进行文字采访、摄影、录像的,需事先告知目的、用途、可能的影响,取行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字。需要向团体介绍,或在公共媒体刊载播放的,注意采用化名并遮挡易被识别的部位等。7.在需患者直接配合的教学工作中,带教人员应事先告知患者,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教学活动。实习、见习人员应在教学过程中严肃认真,尊重患者,禁止随意泄露患者信息。8.在诊疗活动中,医、护、技人员尊重少数民族、外籍人员风俗习惯。遇与诊疗活动有冲突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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