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闵浩(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摘要】参加进修是教师职业的需要,同时也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教师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丰富的知识经验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本文通过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了高校教师对学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落实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教学当今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分不开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发展程度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个人的价值,更好的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一、教师的权利法律上,教育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它包括学术自由权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包括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和受侵害时诉诸法律以确认和保护其权利。(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二)学术研究权。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三)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四)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五)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传授正能量的知识给学生,这是每个教育应尽的义务。(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在教学和生活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所有的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特别是对于有缺点、不听话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向上发展,对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担负着育人育才的使命。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信息量越来越大,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面对高校扩张带来的一系列的新问题,高校应该在规章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来保障教师的权利落实,从而教师更好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改革教师考核制度,引导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与岗位职责挂钩,师德状况纳入到教师的工作考核、职务聘任和奖惩当中。第二、创造合理的政策制度环境,把教师从“重科研,轻教学”的理念中解放出来。对高校的评价应该从高校的职能出发,充分考虑高校间的差异和特色,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一概以科研成果而论;增加教学收益机会,加大对教学的投入,实现教学和科研的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第三、切实保障教师的利益。教师作为成年人,不仅要面对工作而且还要面对生活,所以,住房、收入、社会保障这些关系到高校教师切身利益的保障应在规章制度里得到重视。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我将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作为我职业道路上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参考文献:[1]齐元军.教师权利义务解读.淄博师专学报,2008[2]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