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一)水利工程质量与质量控制1、水利工程质量的概念: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宏观质量控制微观质量控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六个方面)适用性。即功能,是指水利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耐久性。即寿命,是指水利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安全性。是指水利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可靠性。是指水利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经济性。是指水利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水利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对于不同类型水利工程可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不同的侧重面)。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前者是指直接从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1)监控主体: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行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2)自控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进度、费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以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岐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中的协调工作;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定》(SL288-2003)第6.2.13条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施工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施工队(处)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收手续应当齐全;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质量机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程序必须规范,手续应当齐全。施工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印)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5、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应符合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复核。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应当及时,记录应当真实,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分析。5、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管理或授权其专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同时对水利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进行管理和控制。在水利市场主体质量管理体系中,项目法人通过监督检查和合同管理对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质量管理,并委托监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监理控制,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微观控制和管理的目的。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是遵循国际惯例。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及内容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文)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大型工程宜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工程开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总计划、年度计划或阶段计划。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政府质量监督特性及其意义(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代表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因此,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行为,对于被管理、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主动接受。未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监察、纠正、许可等权利。(3)公正性。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在对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及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是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坚持公正立场。特点是双向约束。(4)综合性。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范围应贯穿于建设活动全过程,而不局限于建设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和某一方面。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下面是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情况。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分三级设置。第一级: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第二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第三级:各地(市)水利(水电、水务)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为便于开展工作,水利部还规定大中型水利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组),作为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驻工程建设现场的派出单位。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