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宁夏水利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侯晓斌1.绪论2.总则3.基本规定4.质量监督手续办理5.质量监督计划6.项目划分确认7.质量监督检查8.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9.质量等级核备(定)10.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11.质量监督人员要求绪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步于1986年,当时的水利电力部以水电基础字[1986]47号文颁发了《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同时水利电力部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于1989年4月3日颁发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的基本框架。1997年8月,水利部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同年12月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也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任务。201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16年,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12月份,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分别由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2017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步骤和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方法、任务和要求,帮助质量监督人员掌握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需要做的工作、履行的职责及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如何处理和上报等工作要领,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操作的手册,使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能够严格控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疏漏,提升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导则》共9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导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质量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的职责。第二章基本规定,共7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主要内容、权限、程序、监督期限、工作方式及质量核备核定等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共4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第四章质量监督计划,共4条,规定了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和内容。第五章项目划分确认,共9条,规定了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原则及确认程序。第六章质量监督检查,共27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包括对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与整改。第七章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共6条,规定了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第八章质量等级核备(定),共11条,规定了质量等级核备(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和编制和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第九章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共8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导则》中还列入了8个工作用表,包括《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施工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总则1.0.1为了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和《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全区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1.0.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质量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2基本规定2.0.1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1.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4.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2.0.2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审核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结论核备(定),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2.0.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对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责成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项目法人要求整改措施;对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存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4.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2.0.4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质量监督程序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受理与办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事项告知、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核备与核定、列席法人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参加政府验收等。2.0.5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2.0.6质量监督工作方式1.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2.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水利工程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对大型、重要或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可视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3.由多家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的水利工程,应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2.0.7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定。3质量监督手续办理3.0.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申请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0.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2.工程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文件(原件);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6.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同及检测方案;7.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3.0.3项目分期或分年度实施及批复变更新增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资料。3.0.4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B)。4质量监督计划4.0.1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4.0.2质量监督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意图和工程特点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0.3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参建单位基本情况;3.质量监督依据;4.质量监督期限;5.质量监督工作方式及监督人员;6.质量监督工作要求;7.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8.质量监督工作安排。4.0.4质量监督计划下达后,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遇工程建设内容或建设计划调整时,要及时调整质量监督计划,并告知项目法人。5项目划分确认5.1项目划分确认的依据和原则5.1.1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认。5.1.2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原则进行确认。5.1.3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交通、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5.1.4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参照水利和其它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认。5.2项目划分确认程序5.2.1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5.2.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5.2.3项目划分审核内容:1.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合理性;2.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确定;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确定。5.2.4对没有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调整和申报项目划分。5.2.5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6质量监督检查6.1一般规定6.1.1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6.1.2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6.1.3在工程开工初期,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6.1.4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加检查活动。6.1.5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可委托咨询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展质量评价。6.1.6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项目法人。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向项目法人送达《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录C)或以文件形式发送项目法人;情况严重的同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