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各岗位。2.2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2.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2.2.3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2.2.4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2.2.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2.2.6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2.2.8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员。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车间: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各部门、员工: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4.内容与要求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员或生产管理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4.2动火作业按照《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要求执行。4.2.1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2.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2.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2.2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3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4.2.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2.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2.1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4.2.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4.2.1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对监护人的要求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4.3.4禁止用氧气吹风。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4.3.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4.3.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4.4破土作业4.4.1破土作业的范围4.4.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4.4.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4.4.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4.4.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4.4.3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所属岗位负责人办理,必须经生产部审查批准。4.4.4岗位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4.4.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4.5临时用电作业4.5.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4.5.2检修(大修)时,要安排专人电工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5.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4.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4.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4.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4.6高处作业4.6.1高处作业的定义4.6.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6.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4.6.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4.6.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4.6.2高处作业的分级4.6.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6.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6.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6.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6.3高处作业的分类4.6.3.1特殊高处作业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4.6.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4.6.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4.6.4.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6.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6.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6.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6.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6.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4.6.5.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4.6.5.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6.5.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6.5.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6.5.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6.5.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4.6.5.7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4.7起重吊装作业4.7.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生技科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4.7.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7.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4.7.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7.4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4.7.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7.6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4.7.7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4.7.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4.7.8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4.7.9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