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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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企业标准生产外包工程管理办法Q/QR112.6-20131总则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项目外包工程现场施工前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开工许可制度以及现场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索赔管理等的相关要求,规范生产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与监督,提高公司生产项目管理水平。2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项目管理。2.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3相关名词定义3.1外包工程:是指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包单位实施项目。一般大型外包工程包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配合土建施工工作,即“交钥匙”工程,小型及零星外包工程是指可以发包给一个有专业资质的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包括外委土建施工、装饰装修、外委设备安装、设备防腐、设备设施治理修复、外委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外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为便于管理,将外委劳务、外委租赁作为外包工程进行管理。外委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外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外委租赁等不涉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外委项目,不执行现场施工管理,其他各条款参照执行。3.2发包方:针对外包工程,发包方指项目出资建设单位,本办法中“发包方”指公司,也称建设单位。3.3承包方:针对外包工程,承包方指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实体。4职能部门职责4.1项目主管单位(设备管理处):4.1.1项目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处合同承办人复审承包方资质。4.1.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其中的技术措施、质量标准、工艺标准等必须符合技术协议要求。4.1.3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承包方指派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至少应具备国家二级建造师资质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4.1.4负责组织外包工程技术、安全交底。4.1.5告知承包方施工作业场地危险点,在有可能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吊装、中毒、窒-2-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溺水等引起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场所,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承包方实施。4.2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处、安健环处、发电处等,可以与项目主管部门合并):4.2.1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组织措施。4.2.2项目负责人组织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学习,并组织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4.2.3检查承包方施工机械、电动工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检定手续是否齐全。4.2.4负责外包工程现场施工组织协调,安全、环境监督管理。4.3安健环处:4.3.1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4.3.2审核承包方安全资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明确双方安全责任。4.3.3审核承包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应具备检定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书。4.3.4审核完善承包方制定的现场施工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4.3.5监督外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对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和处罚。5审批手续、签订协议5.1外包工程实施前必须办理以下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外包。a.外委服务申请b.项目采购申请(或采购备案)c.招标技术规范书d.技术协议e.安全施工协议f.合同5.1.1外委服务申请是公司批准项目外包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外包实施。5.1.2项目采购申请(采购备案)是公司批准项目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确定合同谈判方式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确定承包单位实施外包。5.1.3招标技术规范书是外包项目采购谈判的技术依据,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方可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批准的招标技术规范书不允许用于各类招标活动。5.1.4技术协议是外包工程实施前双方签订的项目实施技术协议性文件,作为合同主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签订技术协议的项目未签订技术协议的,禁止外包。5.1.5安全施工协议是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进驻公司生产现场施工前与安全监察处签订的安全协议,用于约束和规范承包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行为,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的外包工程不得开始施工。-3-5.1.6外包工程必须签订合同,设备管理处作为外包工程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订立、履行、监管,合同必须在技术协议、安全施工协议签订之后签订。6项目施工前技术、安全交底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工前技术、安全交底会,双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管理单位安全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参加。6.1外包工程技术交底内容:a.确认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包括道路、临时供水、供电);b.确认项目勘察、设计图纸进度符合施工进度要求;c.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已签订并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分析确认;d.确认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名称和监理范围;e.确认进场设备、材料现场验收方式;f.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确定需复验的设备、材料、产品名称、种类、数量;g.确认项目施工进度计划;h.确认隐蔽工程验收点;i.确认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点等。6.2外包工程安全交底内容:a.确认施工环境安全措施完备,安全警示明确、清晰;b.多工种交叉作业协调、现场作业范围确定及划界;c.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预控措施。7开工许可外包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办理外包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开工:7.1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各审批完成;7.2检修文件需要盖章的已盖章;7.3设备、物资已到货并验收合格;7.4外委项目技术协议、安全施工协议、合同已签订;7.5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保卫安防措施完善;7.6施工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施工方案已经现场工程师审批;7.7监理方编制的监理规划大纲、监理实施细则已经项目负责人审批。-4-8生产项目现场施工管理8.1项目施工管理单位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安全的施工环境,施工场地周围禁止进入的区域或禁止触碰的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安全交底过程中向承包方交代清楚施工场地边界范围、许可活动区域。8.2承包方在施工场地范围内应设置围挡封闭管理,在明显的位置设置“五牌二图”并负责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环境管理。8.3外包工程材料进厂复验由发包方负责。涉及结构安全功能及有放射性的有关产品,如预制桩基、钢材、水泥、人造木板、室内天然石材等材料,进场时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性能指标证书等,并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复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8.4项目委托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履行现场工程师职责,项目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负责人履行现场工程师职责。8.6安健环处负责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发现不安全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9工程变更管理9.1设计变更9.1.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或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9.1.2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交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下令承包方执行。9.2工程量变更9.2.1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地下管线或与勘察不符的地质条件等,需进行保护或变更施工方案的,视为工程量变更。9.2.2遇工程量变更,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办理工程量变更申请审批手续,详细说明变更内容,预计变更资金,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预计变更资金超过合同额20%时,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9.3工程量变更签证9.3.1依据设计变更单、工程量变更审批单,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签证变更有关的工程量,作为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委托监理的项目,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9.3.2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变更申请为附件,不得超批准范围签证工程量。9.3.3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加盖承包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9.3.4外包工程工程量变更签证加盖公司设备管理处公章。9.4变更款审批与支付-5-9.4.1工程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变更的,应依据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9.4.2变更款的办理:承包方根据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及实际工程量签证提出工程变更款报价,合同承办人初审报价,提出外包工程变更款审批,经监察审计处工程审计主管审核,设备管理处处长核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10工程索赔管理10.1工程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两大类,费用索赔是指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应给予的经济赔偿,工期索赔指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应给与的工期赔偿。10.2设备管理处负责受理生产项目外委合同和生产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索赔与反索赔事务,涉及法律纠纷的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处理。10.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均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记录,为公司提供工程索赔或反索赔证据。10.4索赔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现场记录、现场确认记录,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天气、水文、地质资料等,原件或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复印件。10.5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可按8.4款规定的时限向承办人提出索赔。10.6索赔款的审批与支付:同工程变更款的审批与支付管理方法。11外包工程质量验收11.1设备材料到货验收11.1.1外委设备、安装总承包的项目,设备到货验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人与承包方技术代表共同进行,对到货设备的铭牌、外观、数量、型号、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等进行验收和接收,签署外包工程设备到货质量验收单。11.1.2外包工程设备到货质量验收单作为支付项目设备到货款的依据。11.2外包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11.2.1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代表及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共同验收签署。项目委托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签署验收。11.2.2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厂房、构筑物等的土建、装饰装修、幕墙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6-11.3隐蔽工程质量验收11.3.1隐蔽工程是指地基、地下管道、给排水管、供热管线等完工后需要被下一道工序掩盖或埋藏地下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隐蔽后发生质量问题需打开隐蔽物进行检查或返工,会对承发包双方均造成经济损失,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承包方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施工。11.3.2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出具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证明。11.3.3小型外包工程,工程隐蔽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必须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签证,否则不得隐蔽。11.3.4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及时验收必须隐蔽的,工程隐蔽后,发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可随时要求承包方打开隐蔽物配合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承包方进行修复,发包方承担修复费用;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负责修复、返工并承担修复、返工费用。11.4外包工程完工质量验收11.4.1外包工程完工后,具备下列条件10天内必须组织项目质量验收:a.项目施工按技术协议要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在计划工期内完成;b.外委项目完工后经承包方自行验收合格;c.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已归档(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d.有送电调试或试验要求的项目已完成且合格;e.中间过程验收合格、隐蔽工程验收合格;f.有监理、设计单位验收要求的,已经过验收并签字盖章。11.4.2外包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处、安健环处、发电部及相关检修单位参加验收,必要时邀请公司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参加。若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技术、质量等级要求高的,必要时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内专家参加验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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