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新规解读-中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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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解读中航证券2020年7月目录01PART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总体情况介绍02PART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解读03PART创业板注册制IPO规则解读•改革主要思路•改革主要内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交易规则对比•退市规则•发行上市条件•发行注册审核流程04PART创业板注册制信息披露规则•业绩披露•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总体情况介绍01•改革主要思路•改革主要内容一条主线三个统筹1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和其他版块的策略发展,形成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统筹推进试点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包括存量改革,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平稳实施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1.1创业板改革主要思路1.2创业板改革主要内容•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优化IPO条件•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在坚持规范、透明、公开,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优化IPO流程•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退市机制,丰富完善退市指标,精简优化退市流程,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过渡期。完善基础制度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解读02•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交易规则对比•退市规则2.1交易制度—基础制度项目具体规定涨跌幅(上市5日后)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涨跌幅(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设置30%、60%各10分钟临时停牌制度盘后定价交易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限价申报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15万股•盘后定价交易最大不得超过100万股融资融券制度•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连续竞价价格笼子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2.1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从10%放宽至20%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创业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存在跨期情况的,退市整理期涨跌幅维持10%不变)放开涨跌幅的基金范围包括:(一)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二)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深交所在官网公布涨跌幅为20%的基金名单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同竞价交易价格涨跌幅一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2.1交易制度—临时停牌制度2.1交易制度—价格笼子(三)增加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价格笼子”关于有效竞价范围的归纳无涨跌幅股票开盘集合竞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900%以内临停复牌集合竞价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有涨跌幅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其他阶段和涨跌幅范围一致2.1交易制度—价格笼子2.1交易制度—盘后定价交易创业板创业板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13:00-15:3015:05-15:30申报价格限价劣于收盘价的申报将被自动撤单,不参与撮合收盘价或全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申报数量100股或其整数倍,不超过100万30万股或200万元成交时间15:05-15:30成交原则时间优先成交价格当日收盘价收盘价或全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行情揭示时间9:15至15:05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15:30纳入即时行情减持规定比照竞价交易比照大宗交易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目前不能参与(四)实施盘后定价交易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定价交易交易时间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为15:00至15:30;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15:05-15:30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申报时间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协议大宗交易为9:15至11:30、13:00至15:30;盘后定价大宗交易为15:05-15:30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协议大宗交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以当日收盘价或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连续撮合以当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连续撮合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几种方式比较:2.1交易制度—交易方式比较2.1交易制度—特殊标识股票特殊标识具体含义N•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C•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U•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W•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V•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2.2投资者适当性—准入要求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述条件作出调整。主要要求准入门槛风险评估/适当性匹配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对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第七条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2.2投资者适当性—新老划断新增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10万资产量24个月交易经验签风险揭示书10万资产量24个月交易经验机构投资者签风险揭示书无相关要求存量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注册制股票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无相关要求机构投资者参与注册制股票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无相关要求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2.2投资者适当性—常见问答问:《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存量投资者),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答: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核准制下创业板交易,不受影响。但存量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交易前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问: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前20个交易日10万资产量”和“24个月交易经验”)?答:实行投资者新老划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无需满足“前20个交易日10万资产量”和“24个月交易经验”相关要求;《实施办法》施行后开通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则需要。2.3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交易规则对比条件创业板注册制科创板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申请权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涨跌幅限制•与科创板一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单笔申报数量限制•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5万股•单笔最低为100股,且必须是100的倍数•限价申报:单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不超过5万股•单笔最低200股,不要求是200的倍数交易方式•与科创板一致•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2.4退市规则—主要框架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风险提示公告*ST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摘牌交易类退市无*ST和退市整理期!股东大会决议主动退市、主动解散,吸收或新设合并,为退市实施回购或股东要约收购……创业板退市流程已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于触及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指标的公司先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而后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公司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也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并在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并加强风险警示。2.4退市规则—退市风险警示和提示公告退市风险警示(*ST)原则:公司出现财务或其他异常状况,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实施*ST。情形: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不含交易类、主动退市类)。撤销:同时存在其他*ST或者ST情形的,继续实施相应的*ST或者ST。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交易类:自连续触及相应指标的第11个交易日(成交量指标为第91个交易日)起,每日披露一次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ST期间披露2.4退市规则—终止上市和摘牌停牌事先告知书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30天(交易类除外)摘牌公司触及相关退市情形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听证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市委意见,而后作出决定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简称更名为XX退摘牌45个交易日内进入相关交易场所挂牌转让*除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认定程序、信息披露、听证申辩等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执行2.4退市规则—交易类退市•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成交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1元)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市值•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人数少于400人股东人数2.4退市规则—财务类退市•最近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追溯重述出现上述情形•最近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追溯重述出现上述情形•最近1年年报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实施*ST•年报显示/经深交所审核认定*ST后首个年度再度出现前述任一情形•*ST后首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S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