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相关规定流程及案例介绍一、定增的相关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定增的定价方式及参与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2011年修订)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三、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99]证监发行字94号,1999-07-28)四、本通知中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时参加配售和上网申购。四、定增的一般流程五、定增案例(一)河池化工(000953):明确大股东发行价格的增发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10-09]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其披露: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04元/股。其中,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10.04元/股。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10.04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二)、银鸽投资(600069):大股东及战略投资者仅有定价原则的增发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07-03)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1、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的首日,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上述前提下,认购价格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含发行费用)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含),下限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含)。在该发行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其中: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人民币43,00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为其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人民币14,36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为其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三)南山铝业(600219):大股东资产认购发行价格不变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05-08)公告《非公开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披露: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南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发行了7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南山集团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认购。2007年4月23日,公司与南山集团签署《新增股份认购资产交割日之确认函》,双方明确将本次新增股份收购资产的交割日确定为2007年4月23日,交割审计日为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26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07)汇所验字第6-002号《验资报告》,就南山集团以认购资产认购南山铝业定向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验证。1、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发售的发行价格为5.16元/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5.16元/股的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6.55元/股的31.18%,相对于本次发行前一个交易日(2006年4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8.13元折扣28.46%。2、发行对象本次发售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向其发行股份数量为70,000万股。3、未来交易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南山集团预计发生的电、汽、水、污水处理、土地租赁等关联交易金额较以前年度将有所增加,新增关联交易为天然气管道租赁,减少的关联交易为精纺呢绒销售。新的持续关联交易,南山集团公司将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与南山铝业就新增关联交易签订相应的交易协议,并在经南山铝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四)厦门钨业(600549):非公开发行没有调整发行价格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摘要暨股份变动公告》,其披露:1、发行价格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经与承销商协商一致,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2006年5月1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均价14.31元的100%,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12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均价22.09元的64.78%;相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日2007年2月12日收盘价22.61元的63.29%。2、保荐人及律师意见(1)保荐人意见广发证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发表结论意见如下: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厦门钨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律师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发表结论意见如下: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己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函》、《申购表》和《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本次发行的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0号核准文件的规定。六、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2011年修订)5、《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