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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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XX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公司董秘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第十条应报告的交易:(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2、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3、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4、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5、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6、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7、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告。2、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报告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4、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四)本条所述关联人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应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XX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第十三条应报告的业绩变化情况:(一)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第十五条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十二)XX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XX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五)XX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秘办公室。第二十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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