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议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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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客户编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甲方(融入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限机构客户):住所: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号码:资金账户:上海A股证券账户:深圳A股证券账户:甲方配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号码:乙方(融出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是指甲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质押,向乙方、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二)标的证券: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被提交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证券,标定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三)初始交易: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四)购回交易:指融入方按约定向融出方返还资金,融出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五)期间付息:指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按约定向融出方定期支付回购利息。(六)初始交易金额:指初始交易成交的融资金额。(七)购回交易金额:指购回交易成交的返还金额。(八)回购利息:指融出方向融入方提供资金应向融入方收取的利息。(九)回购利率:指融出方向融入方收取回购利息占融资本金的年化比例,一年按365天计算。(十)初始交易日:指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十一)购回交易日:指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二)期间付息日:指期间支付回购利息的日期。(十三)回购期限:指从初始交易日(含)到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十四)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十五)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在《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易。(十六)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完成购回交易。(十七)补充质押: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十八)部分解除质押:指融出方按约定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十九)终止购回:指融入方向融出方偿清包括融资本息在内的应付资金后,融入方和融出方协商一致不再进行购回交易,并由融出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二十)违约处置:指发生违约情形时乙方按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二十一)履约保障比例: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是质押的担保品价值与融入方应返还的融资金额的比值。计算公式详见本协议第四十六条。(二十二)《交易协议书》:指甲乙双方就具体一笔交易的要素达成的有效约定,与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合并构成一份完整的交易合约。(二十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指上交所和/或深交所。(二十四)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十五)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十六)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七)天、天数: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二十八)交易日:指上交所、深交所的营业日。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方承诺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甲方承诺在开展特定一笔交易之前,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供关于该笔交易标的证券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性质(类别)、持有比例、限售期限、限售原因、近6个月的标的证券交易记录。(四)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且无重大遗漏,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六)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七)甲方承诺以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的股份在待购回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待购回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其用于质押的限售股份做出延长限售期的承诺。(八)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十一)甲方承诺融出资金的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相关行业政策规定。(十二)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均视为甲方基于其真实意愿做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十三)甲方承诺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十四)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一)乙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乙方承诺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四)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六)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七)乙方承诺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八)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章交易条件及相关安排第四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自有资金,或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与甲方达成具体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甲方豁免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利益冲突。第五条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的,质权人须登记为乙方,并由乙方代表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质权。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的,须根据《交易协议书》以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与乙方的具体约定将质权人登记为乙方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第六条甲乙双方进行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应由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和甲方交易委托向交易所进行申报;经交易所确认成交后,由乙方负责对已达成的交易进行风险盯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应由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第七条标的证券在上交所上市的,甲方应将上海A股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乙方;标的证券在深交所上市的,甲方应将深圳A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或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或托管关系、或销户、变更证券账户号码的,乙方有权拒绝。标的证券在深交所上市的,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该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第四章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甲方权利包括:(一)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二)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或终止购回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第九条甲方义务包括:(一)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三)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四)甲方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和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和托管关系;(五)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遵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各项规则,遵守乙方制定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管理制度;(六)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七)乙方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时,甲方应给予及时充分的配合。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义务第十条乙方权利包括:(一)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若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的,且客户指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时,乙方有权按照该客户的指示,在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代表该客户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四)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五)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六)乙方有权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管理制度,甲方提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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