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保证合同一式叁份非公证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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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债权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鉴于乙方与【】(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交易协议书》【注:如有其它交易文件,请在此一一列明】(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购回交易金额、期间利息、违约金等的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保证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2.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义务。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自己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4.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确认其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债务、违约金、赔偿金等义务的履行提2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5.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或提前到期而乙方未获清偿时,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6.为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7.除已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之外,甲方未向其他方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和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的事件。8.不论甲方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9.发生影响自己保证能力的事件和能力时,除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外,应立即通知乙方。10.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且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11.未隐瞒任何诉讼、仲裁、索赔和其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事件。第二条主合同债务1.主合同债务指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声明与保证及承诺事项等,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按约定应向乙方返还的资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所得资金。2.主合同债务金额指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购回利息及违约金等。3.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指主合同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购回期限,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及终止购回等情形。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的,以双方变更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准,无须事前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4.涉及主合同债务的其他事项如有变更,以主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后续达成的补充协议为准,无须事前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范围及保证责任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3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交易佣金;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4.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后果。5.无论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不论乙方是否行使或放弃任何一项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实现债权时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拒绝或主张顺序在后承担保证责任。6.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回购交易金额、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还款账号、回购期限等,甲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7.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等情形或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和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减免。8.保证期间,若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仅需通知甲方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主合同项下债权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2.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务及孳息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债务人通知的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4.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延期收回债务及孳息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债务人通知的延期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45.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多种时,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或免除其依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1)债务人变更名称、住所、修改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及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以及股东股权变更等情况;(2)债务人或其他人对债务人向乙方的本次债务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3)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债务人向乙方的本次债务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4)乙方发生继任、受让、合并、分立及其他主体变更的行为的。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向乙方寄出回执。无论甲方是否寄出回执,乙方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在寄出之日起七日内,均视为甲方已收到。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通知乙方,或未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5.在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未被全部清偿前:(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权的担保,甲方同意不对乙方行使担保权的顺序或放弃任何担保物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且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任何时候亦不会以此作为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理由,上述担保物权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6.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53.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1)乙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2)乙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债务及其孳息(3)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时。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作虚假陈述与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如因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一方应对无过错一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甲方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措施;(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对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5.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担保范围所列款项全部清偿之日终止。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保证范围内的债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主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或被撤销,该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或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2.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双方同意,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和评述。4.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提交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所有其他方面继续执行本合同。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甲方因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保证担保事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含所辖分支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报送甲方征信信息及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保证担保事项有关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甲方征信信息。2.甲方征信信息及上述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征信机构或有权机关有权在保证与原始数据一致的前提下,对7其进行保存、整理、加工及在生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或服务时使用和对外提供。3.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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