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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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务部培训之二——培训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培训时间:01人身损害赔偿概述02赔偿责任的认定03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04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CONTENTS目录人身损害赔偿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身损害赔偿概述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01人身损害赔偿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一、人身损害赔偿定义1、要有损害事实存在2、要有民事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须有过错二、人身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而给他人的财产、人身或精神带来损害。第二、要有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对违反法律的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是合法行为,既是造成了损害也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三、要确定某个行为人对某个损害结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第四、违法行为人主管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三、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责任的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02公平责任原则常见事故责任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二、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三、无过错责任原则(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四、公平原则•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五、常见事故责任认定•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悬挂物坠落的赔偿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五、常见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项目概述赔偿内容及标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031、医疗费10、丧葬费2、误工费11、死亡赔偿金3、护理费12、生活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残疾赔偿金8、残疾用具费9、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赔偿项目概述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二、赔偿内容及标准3、护理费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4、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二、赔偿内容及标准5、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6、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二、赔偿内容及标准7、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二、赔偿内容及标准8、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9、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二、赔偿内容及标准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二、赔偿内容及标准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二、赔偿内容及标准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0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雇员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因此为了避免赔偿损失的发生就要守法,不去伤害他人。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时就特殊事项有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就某些特殊事项上就存在赔偿风险,需要注意防范。以下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及雇员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结合案例讲解存在风险及预防措施。人身损害风险防范案例一:女子逛商场摔倒骨折2013年8月11日,万州女孩儿小杜和朋友小丽一起到万州某大型商场购物。小杜不慎摔倒在商场光滑的地板上,由于小杜摔伤得十分厉害,在小丽的搀扶下仍然无法站立起来。经过的路人看到小杜伤得比较严重,便伸出援助之手,同时还请来了商场负责人。在大家的帮助下,小杜被商场负责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小杜的腿部左外侧踝骨骨折,建议其住院治疗。后经小杜自行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出院后,小杜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应由商场负责,便与商场负责人就是否应该赔付医疗等费用展开交涉,但最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小杜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在此次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因空调故障没有及时检修而导致空调的积水将路面打湿,使得自己从那里经过的时候不慎滑倒在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地面上而受伤。所以,此次事故的全部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并应该补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但被告方辩称,原告滑倒处的风机没有工作,不可能产生滴落到地面的水。且从商场安装的监视器中也未发现地上有水渍。另外,原告在逛街时穿了一双后高前低的人字拖鞋,该拖鞋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性,这才是原告滑倒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方认为在该次事故中,原告方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由于原告在被告商场滑倒,被告方愿意进行适当赔付,且已经垫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法院审判决:原告小杜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去被告某大型商场已支付的医药费4万余元,鉴定费3千元,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8万元;此外,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此两项赔偿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一个大型商场在地面上安装大理石,门上安装风机等硬件设施招揽顾客,但上述硬件设施也会给出入的客人带来隐蔽性危险,如地面稍有水渍污物,极易导致一些特殊的顾客滑倒。在本案中,原告正常步入大门后突然跌坐于地面,原告脚穿坡跟厚底的泡沫人字拖鞋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根据证人证言,由于天气炎热,门上方有风机,运行时有可能产生冷凝水的事实,应当认定地面湿滑的事实,同时监控录像也反映没有发现安全警示标示的安置。综上认定被告某大型商场对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该不作为是造成原告滑倒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案例分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风险防范措施:1、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设计、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避免安全隐患。2、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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