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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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第二章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推荐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法定,明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由员工自行选举董事、监事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委派的董事数理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参股公司情况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程序:(一)公司的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三)公司综合管理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并明确授权范围;(四)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五)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并按照任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得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应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并在事后必须将董事会讨论事项、决议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代表在事后必须将股东会讨论事项、决议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五条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第十六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应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及其补充资料、股东权益变动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报告资金变动情况。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二十九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第三十六条公司投资规划部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指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合同或按规定需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备案。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指涉及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交易或按子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按规定需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还需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一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该等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告。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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