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2(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本公司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七)辅助本委员会委员定期收集整体宏观环境、行业环境、竞争对手、经营环境变化等,并将收集到的资料交由战略委员会分析,形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商议。(八)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第十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第三章职责权限3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拟定本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日常经营之外的交易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确保及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同时,本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或审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支付。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七条工作组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九条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本委员会召集人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通4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一)董事会提议;(二)召集人提议;(三)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四)董事长提议。本委员会工作组根据本委员会召集人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第二十一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和相关详细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除非《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本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如委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二十六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第二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签署决议。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5效时限。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召集人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此后,该委员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第二十八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三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本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通过的需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由召集人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落实。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六章协调与沟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休会期间,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第三十四条本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第三十五条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第三十六条在本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本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本委员会。6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