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瑞华桂约[2016]号甲方: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乙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2016年8月日清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的南宁美时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期间201年1月1日至201年8月日损益情况进行审计。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清算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清算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2)清算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6年8月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1月1日至201年月日的损益。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清算公司清算基准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恰当处理债权、债务,公平处置财产。(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2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一)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编制的201年月日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编制的201年月日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于2016年8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四、审计收费31、本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根据(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称《确定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计算的。确定本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叁万元整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20%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4、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清算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发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九、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授权代表:2016年7月___日乙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授权代表:2016年7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