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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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所有项目,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依法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类项目及其整体项目中的签证材料。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标底)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商业服务和产业承包类的整体项目。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列材料采购(其中,同阶段、同类型、同规格的物资采购应作为一次性处理,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前款1、2、3所述招标项目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经多次组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性标的的(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制作投标文件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4)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第四条招投标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标书的制定和招投标工作。资产设备处处负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项目审批。2.监督部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每一环节,受理有关招投标争议。3.评标小组。由学校采购、财务、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第五条招投标的组织程序1.项目审批。项目主管(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或计划的校内审批,由资产设备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若符合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则进入下列程序。2.招标审批。资产设备处凭学校的项目或计划审批报告(应附标的物电子文档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或提供替代品、技术参数、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大致单价、交货或提供服务日期、安装要求、付款方式及其他特殊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报。若属政府分散采购则进入下列程序。3.拟定标书。招投标办公室牵头,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订招标文件。4.进入招标。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出售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投标文件。5.抽取评委。由学校纪委从确定的评标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6.组织开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主持,评标结果当场签认,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7.采购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标的物的采购、入库、工程决算、管理等工作。8.项目验收。由资产设备处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凭《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文本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9.货款结算。学校财务处凭《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书》文本统一结算中标标的物的货款。10.招标结束。资产设备处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后,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递交招投标情况的报告书后即招标结束。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1.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等信息);2.投标人有关资格、资质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效力;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地点和评标方法;5.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性质用途、技术参数、实施地点和报价方式的要求;6.投票保证金的要求;7.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8.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七条学校针对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1.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资质、资信、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工期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分值。分值高的为中标人。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一般适用招标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小组可将第二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3.也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寿命周期成本评价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应报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并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九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展示、踏勘项目现场或开标前的答疑会。第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一条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并盖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管理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票人的身份投标。但学校不得强制投票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主持,具体负责开标审标、评标询标、决标定标等工作。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公布中标人。第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经投标人检查投票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纪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十九条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在审阅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将向投标人进行质疑。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经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或标底及低于成本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或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认书》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其具有法律效力。第四章责任与纪律第二十四条学校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1.私下接触投标人并向投标人索取、讹诈好处的,包括接受投标人的馈赠和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2.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情况;3.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5.开标前泄漏标底的;6.与投标人串通的,进行虚假招标的;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8.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二年之内,不准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人资格;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3.与学校招标人违规串通的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的;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签定合同的;5.向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学校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投标活动的所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并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招标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参加开标人员签到单、投标文件签收单、评标记录、中标通知等资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商贸学校项目采购(招标)工作流程1.项目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含清单、预算),报学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2.项目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采购预算,报学校领导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审批;3.完成审批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处明确采购方式;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5.由资产设备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招标审批;6.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若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7.资产设备处受理招标项目,拟定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招标,8.确定中标人(供应商);8.完成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出具评标结果确认书并发签约通知书;9.项目使用部门依据评标结果报告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10.供应商向项目使用部门发送货物、工程、服务及相关的活动;11.资产设备处会同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到货验收,资产入库;12.招标项目凭评标结果报告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书进行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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