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章概述198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上二者说明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7年首次对公路试验检测做出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出台了对人员的管理、培训文件,确定为公路、水运两种;检师、检员两种;明确了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出台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确定了材料、结构两专业,甲乙丙三等级,为《办法》奠定了基础。2005年在02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首次对公路水运统一要求;建立了等级评定制度;明确了等级划分原则;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增加了公路的桥隧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检测任务,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及人员的素质,2007年在《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等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员资格及数量、设备要求、检测用房等。其中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水运工程沿袭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试验检测是质量、进度、费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确定新材料的使用品质;不断改进施工工艺、流程、质量;确定工程内部、外部质量,消除隐患;可分析工程质量事故原因。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试验检测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工程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试验检测的新任务:检测已建成及在建道路桥梁的健康状况,确定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时间,延长寿命等。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建设到监控养护都离不开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作用:21是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重要手段;2可以确定新材料的品质,发展新技术3可以不断改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保证质量4确定工程内在、外观质量,验证施工与设计一致性,消除隐患5为分析工程质量提供佐证,为实事求是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它是推进技术进步的先导、是加强质量管理的先行,是严格质量把关的重要关口,也是质量优劣评定的重要依据。是一门新学科,融试验检测基本理论、测试操作技能、公路水运工程相关学科基础知识为一体,是工程设计参数、施工质量管理、施工验收评定、养护管理决策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程修订的主要依据。3第二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了计量仪器的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检定,并做出了检定管理办法;1987颁布《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计量认证考核;上二者说明: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作出了规定。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属于此范畴)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交通试验检测是检测人员依据相应的国家或交通行业规范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进行的检测。为确保数据准确可靠,除仪器设备需要检定、校准,选择的规范标准正确,操作合服规范要求外,还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法包括六章: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具体包括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其名称和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1984年2月27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都是省级以上单位),根据本部门特殊需要,可指定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实行强制检定的仪器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单位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此实施监督。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二者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若没有国家检定规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文字和框图组成的,包括计量基准到各等级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4量器具检定程序在内的技术规定,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包括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数据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分为国家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机构执行检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形式: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某一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强制性检定以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检定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资格。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的定点、定期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强制性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计量检定部门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指定机构进行检测。检定周期由实施检定的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检定工作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不受行政区域和部门管辖限制。因准确度纠纷,应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由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计量纠纷的依据是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仲裁检定。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考核: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可靠性)。认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环境及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方产品检验机构的可信程度表现在:独立于产品的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于研究、开发而处于公正地位;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技术手段;5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得到社会的承认。“公正数据”可作仲裁、裁决所用,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必须在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职责、标准制定的有效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方面做了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其内容有8: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工作,协调问题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内容有7: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计划;草拟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国标后行标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企业标准由企业编制,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和推荐性标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2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3互换配合标准;4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属于、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67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8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等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是否合服标准的检验。(计量法第20条,第四页,区分,计量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产品是否合服标准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数据为准。这些机构的评审考核是按照审查认可(验收)进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其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涉及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适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检验工作。(与计量法22条区分,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检测机构由省级以上考核)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或监制、监销。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追述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二者按责任归属可互相追责;伪造数据责令改正,可罚检测费用的1倍到3倍,情节严重则吊销执照;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内的罚款,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证)的授权证书。交通行业为第三方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定。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属于土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及时整理收集各环节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施工单位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