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产业新城PPP项目合作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甲方:清镇市人民政府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主要条款1.协议目的为更好地促进贵州省贵阳市市清镇市的科学发展,加速清镇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与乙方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乙方按照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政府的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一揽子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产业发展综合解决方案,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PPP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2.合作区域甲方将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北至成贵高铁(清镇西站),西抵王庄铝工业园区,南沿铝城大道至凤凰山,东至贵阳外环高速。3.合作事项双方同意,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双方同意,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进行合作区域的设计、投资、开发、建设、产业导入及运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合作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规划设计、综合运营管理等与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工作。4.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与乙方就合作区域的合作内容是排他性的,非经双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但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除外。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3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5.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与保障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财政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贵州省、贵阳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后的剩余部分依法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财政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的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原址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专项基金等)。6.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合理回报两部分,合理回报按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的【15】%计算,具体建设成本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2)就土地整理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服务成本和合理回报两部分,土地整理服务回报按土地整理服务成本的【15】%计算,具体土地整理服务成本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区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具体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成本费用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但不超过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7.结算时间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当年土地整理服务费用,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甲方应结合入区项目投资情况,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8.双方的承诺1)甲方承诺: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合作区域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2)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产业导入,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9.转让和承继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或乙方下属全资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10、项目移交(1)期满移交项目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解除时,双方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乙方应将合作区域内相关资产、产权、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和权益全部无偿移交甲方(不含乙方产权自持的自建自营项目)。关于移交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合作区域内无偿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物业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债务或有债务等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若有,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概不负责,若甲方因权利瑕疵受到任何第三方追诉,乙方应当对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项目设施、设备、物业应符合国家、贵州省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2)移交程序1)本项目合作期限期满十二(12)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组建移交委员会,制定本项目移交方案,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人员予以培训,以便其在本项目移交后能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运营及管理工作;2)如果甲方不同意大修造成项目设施在移交时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同意该项目设施可以现状移交,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3)上述第1)条约定的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移交验收标准,乙方须确保通过移交验收,若乙方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移交验收义务,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代为实施,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4)本项目的期满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项目的期满移交日是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之日。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六(6)个月前提交详细全面的移交清单;乙方最迟应在移交日二(2)个月前向甲方提交移交通知,该等通知应包括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他移交相关的事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移交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通知,并将政府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甲方与乙方应在移交日七(7)日前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共同签署预移交备忘录;在移交日,甲方与乙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本项目;除非移交备忘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利益被依法终止。(3)提前终止的移交项目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上述本项目移交内容参照第10(2)条约定的程序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1.生效条件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