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x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方案》和《三年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评估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第五条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2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或考核)。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对各县上年度《工作方案》、《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21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校核,评分高于60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低于60分的,评分等级降1档作为考核结果。2018至2020年度,出现1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2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3第六条x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工作方案》、《三年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x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市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第七条评估考核工作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领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年度评估,实行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由任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土领办。第八条评估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x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评估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5号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附年度自查评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土领办,抄送各任务牵头部门。2018年至2020年年度评估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二)部门审查。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评估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x人民政府、管委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对相应重点任务完成情况4形成书面考核评分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土领办。(三)组织抽查。市土领办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x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抽查评估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市土领办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结合省对我市的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在生态环境厅向我市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形成x的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土领办向x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分别作为对x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5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市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在评估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数据的,年度评估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委对考核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考核要求有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对具体考核指标需优化调整的,由考核牵头部门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土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