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x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7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x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工作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为基本原则,依托区域农业产业,制订园区规划或建设计划,形成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在规模化种养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加工+科技,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成水平先进的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平台。第三条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以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为目标,认定一批产业链条完整、科技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带动效益明显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第四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要素,创新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2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第五条x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评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等工作,落实支持政策,并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与管理。第二章创建标准第六条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可自愿申请参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竞争性选拔:(一)规划编制科学。园区要编制专项规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县域农业产业振兴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聚合各类经营主体,形成涵盖加工、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产业集群,体现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规划要对主导产业分布、主要经营主体分布、产业链条分布等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功能区划分和核心区布局,对耕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进行标注,谋划出园区发展近期计划、中期计划和远景目标。规划需经县级园区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相关部门论证可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乡镇的园区规划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二)分区布局合理。明确划定园区自然地理边界,依托产业分布特点划分核心区和辐射区。核心区以规模种养基地、加工流通聚集区域等为依托,辐射区以利益链结、产销联接、技术对接、交通连接为基础。园区以核心区为中心,带动周边农业生产,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辐射区。园区还可依据实际建设情况划分基地、加工、流通分区,划分示范、高效分区,划分休闲、生态等其他功能区。以畜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规划有种养结合区,鼓励发展种植与养殖紧密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园区。支持各地创新园区发展模式,避免死板僵化的照搬硬套。(三)集约经营适度。市级园区规划区域面积在5000亩以上,园区内从事与主导产业有关的土地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规模化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1500亩,以设施农业为主的规模化经营面积可适当放宽。主导产业核心区相对集中连片,园区内土地流转率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适度规模经营成效明显。(四)主导产业清晰。园区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特色产业或优势产业,最多不超过3个,且具有关联性,形成良性发展的产业链条。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50%以上。按照生产+加工+科技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龙头带动基地的产业模式,在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服务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带动引领下,形成完善的生产经营体系。相4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良好,三产融合趋势明显。(五)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完善,道路、灌溉、用电等设施齐全,核心区水、电、路、讯、网络等条件具备,建有农产品采后处理、加工流通、冷链储运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六)建设主体明确。确定园区建设的主要经营主体,梳理各经营主体在园区发展中的作用,形成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良性合作共赢关系。园区建设的主要经营主体包括:与主导产业密切关联的涉农企业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保证园区建设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园区要尽量避免出现一家独建的情况。(七)带动效应明显。园区内经营主体积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通过种养、加工、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体系建设,构建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利益联结方式。通过入股、合作、分包、托管、雇工等形式联结农户,通过技术服务、统一标准、品牌共创、扶贫济困、统购统销、代收代销等形式带动农户,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使小农户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园区内参与主导产业经营的农户年均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同产业农户年均收入的20%以上。(八)管理机制创新。当地政府重视园区建设,在支持5园区创建方面出台政策、创新举措,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鼓励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园区管委会,跨乡镇的园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园区管委会。鼓励吸收园区内主要经营主体做为成员共同谋划园区建设。管委会设立办公室,并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担负修订调整园区规划、公共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资产管理、协调经营主体关系等职能。(九)绿色发展突出。注重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园区内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绿色、低碳、循环成为发展主基调。全面推行一控两减三基本,应用农业节水技术;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包装废弃物妥善处置;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比例达到100%。(十)科技水平先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或单独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良种良法良机覆盖广泛,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县域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积极采取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并能保证产品安全可靠。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能够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6方标准,制订农业操作规程并实际应用。园区内主要经营主体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达到70%以上。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主导产业农产品有注册商标。第三章评审与认定第七条市级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园区申请、县级推荐、市级评审的程序开展:(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通知,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提出申报要求。(二)符合条件的园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第八条发现有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涉黑涉恶、环境污染、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事)件的,不允许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专家和从事现代农业园区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二)评审小组通过材料审阅、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形式对各园区进行综合打分,在达到及格分数以上的园区中进行竞争性选拔。(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园区7名单,并进行公示。第十条拟认定的园区名单须经市政府审定,并下发文件认定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第四章综合评价与管理第十一条被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奖补、申报涉农项目和其它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每年年初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上年度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制订。第十三条对综合评价不及格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黄牌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综合评价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土地、农业等执法部门挂账整改且未按期整改完成的,或予以立案审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侵占农民权益,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三)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对被取消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的园区,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事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县级园区认定,也可以制定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