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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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x市人民政府负责x市区及x新区(市除外)、市经济x区、x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x、新华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报请x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2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x新区(市除外)、市经济x区、x区管委会应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安置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第七条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x新区(市除外)、市经济x区、x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税务、信访、文化、教育、民政、人社、审3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省《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属于《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项目,发改部门应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发改部门应出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出具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并根据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出具征收范围图和用地范围图;(三)辖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4(四)财政部门或银行应出具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过程中,需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自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征收范围及其邻近周边地域的房地产交易案例、房地产档案信息和土地登记卡、征收用地范围图等相关资料,并对已改制或破产后不存在的原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关处置说明。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测绘、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被征收人、同住人及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无证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及其占地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5(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条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第十五条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实施征收项目的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范围;6(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三)征收范围内选取的标本房屋市场预评估价格;(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办法;(五)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奖励与补助方式和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确定方法;(七)签约期限;(八)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九)其它应该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x、新华两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及征收区域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九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省《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工作准备情7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对征收项目作出是否实施的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县(市)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依照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选取的标本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相关预评估报告应及时归档。第二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工作费用,分别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专门账户和征收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征收工作经费标准为:每户1.5-2万元或按征收补偿总额的3%核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计入征收成本。工作经费应用于误餐、交通、通讯、加班费、劳保用品、宣传、安保、办公用品、大气污染整治、综合治理、聘用人员经费等。市政道路等公益性征收项目应参照执行。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费用的筹措和使用加强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8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三)分割转让房屋,分户、户口迁入;(四)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五)房屋租赁;(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为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后适当延长。第二十四条x、新华两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9(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第二十六条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相关情况;(二)征收补偿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性质、建筑面积、用途、房号、交房条件、差价结算方式;(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六)停产、停业损失;(七)违约责任;(八)其它约定事项。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第二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中选定。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和正式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应及时归档;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鉴定意见。11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对被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15%的补贴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三十一条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所有权属单位和个人。被征收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第三十二条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规定期限但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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