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完善__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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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发布日期:2004-06-08文章来源:互联网第一部分概念综述一、公司治理结构国际认识1841年10月的一天,往返于美国两州间的两辆火车相撞,死亡两人,17名乘客受伤,此事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议会的推动下,铁路公司进行了改革,老板只拿红利,铁路由专家进行管理(《领导科学基础》第2页)。这可能就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初形态,而且这种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一经实践,便被普遍接受并迅速推广,成为美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最早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或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是牵扯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它既要保证投资人实现盈利的目的,要使经营者顺利的行使经营权,又要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各个部分利益主体关系的制衡与协调。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怎样通过结合本国经济现状,建立并不断规范一个合理的公司内部组织体系,以此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水平,妥善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分配关系问题,并协调好相关权益者利益,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与社会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决于其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及其制度惯性(诺斯称之为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就是由19世纪20年代以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过渡到20世纪初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进入50年代以后发展至今,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全面完善发展的时期。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先从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认识开始。我们看到,公司制企业虽然在西方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但只是在近一、二十年才得以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研究随之升温,首次较为全面的理论论述在西方也只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情,所以国际理论界还是存在诸多个性上认识差别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表现为不同的含义,限于具体情况,早期研究者更多的关注出资人的权益保障,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确保资本供给者可以得到其理应得到的投资回报(FamaandJensen,1983)等。随着时间推移,人们的概念认识逐渐具体化和扩大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配置机制,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应把股东利益置于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借款人、国家、董事会、经理等)相同的位置上(CochranandWartick,1988;青木吕彦等);布莱尔(1995)在其专著中对公司治理给出了狭义和广义上的解释,她认为,狭义地说,公司治理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系列问题。也有不少学者从各自研究内容的特定角度出发,对公司治理结构下了定义,如认为应从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A.SheleiferandR.Vishny,1997)等。国际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结构在某种程度形成共识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4月27日—28日召开的经合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会议,会议提议OECD成员国与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私人机构一道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和方针政策,《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原则》内容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它规定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公司治理结构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应该说,《原则》在解释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上,不仅较以前阐述地更为全面、易于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具适用性,为世界各国规范上市公司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等方面指明了方向;同时,为理论界深入发现和解决相关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规范的平台。二、国内理论百家争鸣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探讨开始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报告中还提到,投资者、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等之间的关系要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内容(周小川《发挥上市公司先导作用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02.5.13);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由此国内理论界开始关注这个新生事物。林毅夫等(1995)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们认为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竞争的市场实现间接控制和外部治理,因而应从内、外两个角度界定公司治理(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也有学者由浅入手,从更为人理解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行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发生分离,从而形成股东、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者之间的清晰的产权关系,构成了现代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的三权有效制衡”(曹凤岐/王树文《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1997.6)。在业界影响较广的一种观点是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理解成协调公司利益主体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如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李占荣《重塑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制基础》,2001);费方域(1996)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合同,是关于公司目标、原则及各项权利所定下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卢根鑫(《效率与公平:建立中国公司治理的基石》,2000)中谈到,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与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张维迎(1998)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等等。纵观理论界,就整体而言,笔者认为国内外学者专家在各自研究领域与特定经济环境背景下,对公司治理结构定义理解及相关问题分析做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同时,笔者认为学者们在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与遗憾的,有以下几方面愿与大家探讨:1、概念混用:在许多文章著作中,经常可见作者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等专用名词替换使用,等同看待,上文所引用观点中就有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几个概念间固然有密切的联系,但在面对公司治理具体问题时,解释上还是各有各的含义的;2、“避简就繁”:许多学者从深层理论或功能目的角度,如是否注重所有者(一般是股东)利益的保护或是应怎样平衡股东与经营者、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再不然就从特定角度(如法律、内部人控制等)出发,直接对公司治理结构含义进行阐释,结果往往是缺乏总体框架认识和必要的基础分析,内容艰涩,难于理解,甚至有失偏颇,有“越俎代庖”的感觉;3、缺乏统一的理论共识:除OECD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与灵活的定义解释外,理论界尤其是国内理论界尚缺少此类基本概念共识,甚至是2002年初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以“一号文”形式联合推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定义,这不利于正确、全面的理解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为评价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效率带来了不便。如前文所言,由于“路径依赖”问题的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作者尝试结合当今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实际以及后文将要讨论的相关内容,对(上市)公司治理机构的含义提出自己的认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所以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简单说,应该就是为实现股东与所有相关利益者利益而形成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行体系;从广义上理解,它是指基于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实现公司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利益主体的既有目标,所组建的能够有效制衡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它具有以下特点: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且运行富有效率;3、能够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制衡关系;4、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众与公司信息沟通渠道畅通;5、公司发展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有效结合,股东及所有利益主体权益得到实现或得以有效保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根据作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近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的实际情况,从公司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角度,结合有关数据及实证分析,尝试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浅显而系统地归纳与分析。文章侧重现象分析,试图深入实质,发现问题所在,寻求解决之策。由于能力所限,文章内容必会在广度与深度上有所欠缺,甚至可能发生偏颇,作者愿为且希望为完善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第二部分现状分析与讨论一、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总揽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不同,各国公司发展中治理结构所反映出的问题也就不同;我们应充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与模式,在不割断历史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公司目前发展特点和需要,规范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决不能照搬照抄,照本宣科。截至2002年7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股)已达1187家,市值总额达45794.37亿元,相当于我国GDP的50%左右,融资额超过4500亿元。作为一个只有10几年历史的新兴证券市场,发展速度与规模之快令世人瞩目,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积极的发展势头。但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证券市场快速、稳健、持久发展,不仅需要多方面“量”的增加,更需要治理完善、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质”的保证。前段时间国外“安然”们的巨星陨落与国内“银广夏”们的神话破灭,无不凸显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进入新世纪后的2年多时间里,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大股东行为等具体措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绩效得到了较好的改善。结合目前体制及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第一、股权结构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所占比例较高,截止到2002年9月10日,两者合计为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47%.与此相悖的是国家所有者主体缺位带来的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下,所有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诸多问题。另外,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增长显著,据不完全统计,已占目前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主要存在“家族式”管理等问题。在规范监管过程中,应针对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与统一相结合的策略来解决所存在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与矛盾。第二、组织结构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机构组织,但形式上的完善并不等于实质上的有效。不合理的股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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