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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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7号白天鹅大厦709室。第五条公司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在网上销售电子数码产品及配件、电脑软硬件及配件、电脑外围设备及耗材、日用百货、小家电、洗化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工艺品、玩具、花卉、保健品、家居用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纸制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汽车装具、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金属制品、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摄影器材、通讯器材、音响设备、五金交电、珠宝首饰、Ⅰ类医疗器械等的销售。网页设计、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房产经纪、汽车销售方面的信息咨询、第三方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经营范围变动,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第七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期限:股东于2064年12月31日前缴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委派或任命执行董事;(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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