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在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我们党对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正确把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内涵,采取有效措施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好,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而且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深刻认识这个重点,牢牢把握这个重点,扎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深刻认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反映了我们党对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相信谁、为了谁、依靠谁,是否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最紧要的。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他们的利益而奋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高标准,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一切决策,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各项工作真正有利于满足人民的需要、实现人民的利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凝聚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们的一切奋斗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众利益是具体的,人们只有首先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才谈得上从事其他实践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观点。毛泽东同志说过,解决群众的柴米油盐等问题,满足了群众的需要,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历来十分注重把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结合,既注重教育人民群众明确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之所在,又注重不断解决各个阶段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把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在现阶段,能否满足群众的具体利益要求,仍然是我们党能否凝聚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是满足群众具体利益要求的有效途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在利益主体多元化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和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目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最终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就决定了必须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正确把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内涵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涉及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而且涉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涉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等。对此,我们应在实践中加以正确把握和处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总体来说是一致的,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基本前提。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又需要正确把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脱离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追求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舍本逐末、因小失大,是难以长久的;不讲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只讲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空洞抽象、脱离现实,是难以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因此,既要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现实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又要充分重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往往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而在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中,有一些是眼前利益,有一些则是长远利益;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中,有的是现实的、能够做到的,有的是暂时做不到、需要不断创造条件才能做到的。在认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应把三者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地、辩证地加以分析。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比如,城乡居民、少数民族群众、东部西部地区群众的利益要求是不一样的,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立足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的利益问题,确定哪些是本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奠定基础。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需要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需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当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上。为此,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只有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养老、失业、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才能增加社会财富,加大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上学难”、“看病难”、公共文化设施缺少等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键是转变发展观念,确立正确的发展目的,创新发展的思路、途径和手段,提高发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把一切为了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完善体制机制,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为结合点,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改革,就不能进一步调整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不发展,就没有解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物质基础;不稳定,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不到维护和实现。我们所坚持的改革,是着眼于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的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改革。我们所谋求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发展;是城乡、沿海与内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我们所追求的稳定,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稳定;是社会管理科学、社会充满活力、人民安居乐业基础上的稳定。这就需要我们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为结合点,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推进反腐倡廉,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如果社会没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失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坚决惩治腐败,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也是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的需要。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努力实现领导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