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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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主讲人:xx目录民法典介绍民法典的意义民法典内容解读Part1.民法典介绍民法典介绍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一阶段第三阶段民法典的立法历程1979年当时的起草工作采取“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2002年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但由于当时的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无果而终。1954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1962年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018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第二阶段第四阶段民法典正式颁布012020.5.28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22879票赞成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3首个“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04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Part2.民法典的作用民法典的作用一、为人权保护加成①完善防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②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午夜来电”等骚扰行为的防范。③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得到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的作用二、为家庭和睦聚力①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②离有所值,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③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④老有所依,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的作用三、为社会治理赋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保障人民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严格防范侵权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Part3.民法典内容解读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三章法人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第一编总则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一编总则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编总则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编总则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编总则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一编总则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编总则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编物权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编物权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编物权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第二编物权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二编物权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第二编物权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编物权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编物权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物权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编合同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编合同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三编合同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编合同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第三编合同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三编合同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第三编合同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编合同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第三编合同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第三编合同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第三编合同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第三编合同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编人格权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编人格权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编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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