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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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一: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案例二: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试分析:(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25名工人推选代表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已超过法定允许时间。(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答:厂方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①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工资报酬。②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工资报酬。④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3)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同时受理此案。40.蒋某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进修一年,出国前软件开发公司与蒋某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回国后,原劳动合同期延长为5年。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2003年12月10日,蒋某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得知蒋某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遂受理此案。试分析:(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补充协议时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本补充约定了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起止时间,但可以通过对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证,推导出合同的起止时间,该补充协议有效。(2)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了的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答: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付。虽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说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件开发公司的请求应予支付。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答: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周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厂方的理由不成立。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答: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9.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李某业绩不佳,能否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什么?答:能。因为李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公司就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2)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答:生效。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末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分)。(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合法。因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明显超过这一期限。(4)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受理后,对于李某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40.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问:(1)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答: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1分)。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周某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其缴费不满1年,故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酒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周某患有传染病,显然不适合从事厨师工作,故该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9.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问题:(1)(3分)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答: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2)(4分)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答: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验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2分)本案如何处理?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40.2006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000元,但企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5月24日,刘某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刘某受伤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刘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企业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假设你是刘某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1)(4分)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答:没有法律效力。刘某与该外资企业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2)(3分)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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