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基本条件及操作实务2009年2月参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发行审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参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发行保荐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参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审委审核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券上市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19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企业IPO上市条件及应规范的事项第一节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第二节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须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三节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2、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的独立性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运用6、发行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主体资格发行人须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得在此类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财务独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独立财务决策,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发行人的独立性(2)业务独立。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不得与此类企业间同业竞争或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最近一年和一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业务体系独立完整,最近一年和一期,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资产独立,最近一年和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均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职责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发行人规范运作(2)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发行人规范运作(2)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济责任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规范运作(2)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营运效率与效果发行人不得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监事、高管人员的签字、盖章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形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制度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内联系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若上市则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发行前一年,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发行人,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公司不在此限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制度(2)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且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