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1合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3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4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