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汽车维修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第三条学校性质: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产性收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组成部分。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实用人才。第五条负责人:。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办学层次:培训类别:民办培训范围:初中级汽车维修形式:面授规模:个班级,共计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社会青年。第九条办学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方式:现金出资万元第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的程序执行。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任期提前或延后,但需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理事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选任,理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2/4理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通过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理事会会义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理事会董设事长1人。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3/4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等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沙克男。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持续投入及学生学费收入。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具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4/4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校为老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学校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修改的程序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召开理事会会议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章附件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年月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二O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