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市外国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X市外国语学校。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全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市XX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经XXX市XX区民政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码为:。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小学部:初中部:。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学校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五)优先认购学校新增的注册资本;(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占总资产的%;出资者:,金额:万元,占总资产的%;出资者:,金额万元,占总-2-资产的%。出资方式:三人都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校实施的是小学和初中教育;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学校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七)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八)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九)制定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十)制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二)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校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3-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对学校章程的修改;(二)对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做出决议;(三)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四)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学校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条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1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4-(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5-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五)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6-XXX市外国语学校理事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