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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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办学层次、类别。职业技能培训,设置职业(工种)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五个层次;(二)办学范围、形式、规模。在大连市范围内办学,短期全日制、业余培训,年培训规模人次;(三)招生对象。在职人员、就业前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员军人、在校和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其中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万元,启动资金万元。具体出资者。第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权力机构。2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举办者决定。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举办者认为应由理事会审定的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3(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校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理事会和举办者报告;(五)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十七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教学、行政等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收入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4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5(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理事会决定。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年月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理事会成员签字:理事长: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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