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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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长江航道局体改法规处吴肖燕2014年6月背景目前存在的问题: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风纪﹒用语﹒忌语﹒禁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执法用语不规范执法用语不规范执法着装不规范执法方式不规范案例1:城管跷腿与小贩聊天被指不作为遭开除2008年9月12日,重庆网友“24°角”在大渝网大渝吧上发帖称,重庆某城管员不仅对马路上卖手机的小贩视而不见,甚至还和其他小贩聊天。9月15日,重庆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对队员王某开除的处罚决定。案例2:上海杨佳袭警案—语言的破坏力量2008年7月l日,杨佳持刀进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致使6人死亡,4人受伤。审判过程中,杨佳表示,督察对他所说的话一辈子刻骨铭心:“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打哈欠、伸懒腰等;(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4.几点建议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1.1主体的确定性执法检查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主体是确定的。(1)交通行政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海事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等。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1)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2)经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除了在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外,在以下规章中有具体规定:《内河航标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均有关于检查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并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论:长江航道局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流域性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构),具有法定的航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1.2目的明确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检查主体不合法(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3)不注意安全防护(4)检查行为不规范(5)检查的科技含量不高(1)检查主体不合法前面已涉及,不再赘述。(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检查,既是权力,更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行使,杜绝“不思为”、“不愿为”、“不敢为”和“不必为”。案例3: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陕西周至特大交通事故案200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四川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员向某检查某公司车辆证照时,在没有清点其实载人员的情况下,在“四川省超长线路客运汽车派车通知单上”签署了“运政手续齐”,并加盖了公章。12时许,向某在该车未发车前下了班。12时30分许,准载51人的该车实载旅客64人驶往上海。出站后又载了8人。27日4时30分,该车行至陕西周至县境内时因超速、超载、措施不当,坠下7.5米高的河床中,造成24人死亡、4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车超载出站,构成玩忽职守罪。(3)不注意安全防护一是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检查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三是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行政执法不应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在任何国家,生命权都是最高的价值,并且任何人的生命权不应因他的过错而减损,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在一个社会,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价值固然重要,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应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或危急情况下,执法者不可剥夺公民生命或将其推向危险境地。案例4:不注意安全防护河北省景县一协警执法时高速追车致人死亡2008年6月,交警在路上检查车辆时,对一辆逃避检查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高速追截,摩托车在慌乱中撞上一房屋,驾驶员当即死亡。6月28日,景县交警大队一协警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案例5:不注意安全防护陕西蒲城超载车逃避检查撞死路政员2008年3月,陕西蒲城县一辆超载拉沙货车为逃避检查高速冲过106国道苏坊超限运输检测站,致使25岁的路政检测员熊礼博被当场撞死。(4)检查行为不规范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越权,否则就是乱作为。案例6:越权执法且不注意安全防护江苏睢宁“越权追车致人死亡”案警示执法人2003年,睢宁县连续发生两起“执法车辆越权追车致人死亡”事件:5月15日晚,睢城派出所指导员闫某因擅自越权追车致被追车辆司机王某死亡、车辆报废;7月9日上午,李集镇交通管理所所长高某和交管员陈某违反相关规定,越权拦车检查,致安徽人张某驾驶的农用车翻倒在路沟内,张某死亡,另外两人受伤。闫某、高某及陈某三人均被睢宁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5)检查科技含量不高,手段原始,装备不全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3.1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检查的基本事项。任务、方法、要求、地点、时间(2)确定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有效执法证件(3)检查装备。装备分两部分:人的装备和车(船)的装备人: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对讲机、发光指挥棒、执法文书、资料。车:车辆按5-8人一辆进行配备。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摄象机。(部厅函体法[2008]144号文)船:规定的不具体(4)检查车船等交通工具要求: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安全性能完好。(5)制定应急预案指在执法检查中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以及救援计划。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3.2检查的实施(怎么检查)(1)确定检查的地点: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者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2)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位置停靠。问题:指挥手势,没有对水上执法作出规定。《风纪》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3)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4)按照规定权限和检查内容实施检查。(5)经检查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还证件后放行。(6)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处理。4.几点建议(1)不要拦截正在行驶的船舶。违法船舶破坏航道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海事部门协助检查。(2)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被调查人以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3)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概述2.简易程序3.一般程序4.听证程序5.执行程序6.监督程序1.概述1.1规范的适用范围以相对人涉嫌违反的交通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标准确定,而不能以最终结果为准来确定。例如,根据《航标条例》的规定,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相对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就有可能承担被处罚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在办案过程中就应当适用处罚程序。但是在最后处理结果中,有可能对相对人不进行处罚,而是只让其限期拆除,这样最后的结果就不是行政处罚了。但不能以此为由就否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1.2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标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并以合适方式送达;(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其内容渊源: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目前交通实体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微乎其微。3.一般程序3.1立案3.2调查取证3.3核审3.4决定3.1立案(1)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应当立案哪些案件可以不经过立案环节)应当立案的:1、通过举报发现的;2、其他机关移送的;3、上级机关交办的可以不立案就可以进入下环节的情形:1、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2、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说明: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与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衔接(2)立案要完成的规定动作时间上: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程序上:制作《立案审批表》后续工作的衔接上:立案的,进入调查程序,不予立案的,告知具名的举报人问题:1、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是否采取书面形式?2、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予立案的是否要告知?规范没有明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立案审批表式样3.2调查取证3.2.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2.2几种调查取证形式3.2.3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3.2.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调查没有目的性(2)证据没有关联性(3)证据没有真实性(4)证据过于单一(5)证据不足:想当然、前后矛盾(6)取得证据的方式、形式违法(1)调查的目的性:围绕什么展开调查交通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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