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众筹案例法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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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一审宣判海淀法院确认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发布日期:2015-09-16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原告飞度公司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元、违约金44000元、经济损失19712.5元。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5万元。海淀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第2页共6页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新闻观察■支持众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众筹主体交易行为由于该案是法院系统首次就众筹融资案进行司法审判,其中涉及如“人人投”平台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焦点问题,社会、行业以及广大投资人对此均十分关注。虽系个案,但对于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此案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此案判决中,法院对该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与《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在我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二是系统地将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评述,也反映了众筹融资行业具体交易的细节问题。就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法院从裁判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法院也对目前与众筹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做了梳理,除《指导意见》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明确了该案个案裁判的具体角度和尺度,对不属于该案个案必须处理的问题,法院并未明确予以评价。比如判决书中并未对案中交易具体模式是否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等特定概念作出评判,只称为众筹融资交易;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数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问题,也只是在个案范围内在界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层面上加以分析,并不涉及对飞度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有规避法律之嫌的具体评价。三是法院也对案件所涉问题设置了判后答疑。法官认为,该案裁判结论是在客观把握个案案情、适度结合当下众筹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所作的裁判。目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另外,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投资第3页共6页人作出投资决策。各方需共同努力,强化行业内部和各交易主体的规则意识,共同促进众筹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总体来看,本案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众筹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其支持和鼓励众筹交易发展的结论为众筹行业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判决书也对行业中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述,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交易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下一步出台具体监管政策、形成评价规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争议焦点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二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就第一项争议,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本案中的投资人均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其次,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再次,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其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该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最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方面,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相对于项目展示、筹集资金等服务,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以至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从该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其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就第二项争议,法院审理认为:案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交易各方对融资项目经营用房的样态等问题产生的分歧。飞度公司与投资人发现其确系楼房而非平房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依据。因上述问题涉及房第4页共6页屋可能存在违建等隐患,此事项又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在诺米多公司已明确承诺其提供的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投资人与飞度公司有权要求诺米多公司进一步提供信息;“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此时,诺米多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仍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交易各方信任关系丧失。故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7.1条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对于诺米多公司主张飞度公司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应视为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融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未在发函解除《融资协议》时将其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对于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然仅是一种预测,其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此问题也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天开审众筹融资开店未成合作伙伴对簿公堂发布日期:2015-08-20为借助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进行网络融资,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但最终开店不成,合作破裂,双方合同解除。飞度公司将诺米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诺米多公司也提出反诉,认为飞度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解除。8月2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股权众筹引发的纠纷,这也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件。开店不成合同伙伴对簿公堂股权众筹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极具创新和争议的一种交易模式。原告飞度公司旗下运营的“人人投”就是这样一家股权众筹平台。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第5页共6页度公司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签署协议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的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作为88万元融资款项的一部分。紧接着,其公司完成了项目选址、房租租赁以及公示等,并积极推进装修工作,计划如期开业。同时,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向众多潜在投资者发布设立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股权融资并已实际付款。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发现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问题,于是就在由投资者组成的QQ群中发布质疑信息。2015年4月11日飞度公司、出资人及诺米多公司曾召开会议讨论房屋产权等问题,但最终诺米多公司给出的解释未能说服出资人及飞度公司。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飞度公司也表示认可,但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为此,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也提出了反诉,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据飞度公司代理人介绍,飞度公司的股权众筹运营模式一般为,项目方向飞度公司提供融资项目基本情况,经飞度公司审核通过后,对该项目进行包装,随后上线融资。融资过程由投资人自行选择投资项目,一旦投资人决定出资,出资款将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融资成功后,项目方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庭审中,飞度公司提出,自己与诺米多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包含一定的居间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中介平台对于项目方的信息有审核和向投资人披露的义务,因此其公司负责替投资人审核项目方相关资料,把控法律风险,而且“人人投”还具有监督款项使用、放款审批等功能。由此可见,飞度公司与诺米多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超出了居间服务关系。对此,飞度公司认为,自己与诺米多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到完成融资即结束,而飞度公司实际上完成了88万融资,就有权要求诺米多公司以协议付费。而诺米多公司则认为,自己与飞度公司之间构成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在融资成功后才支付融资总额5%的居间费。而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只有在完成促成签订合同之后才有权要求居间费。诺米多公司认为,自己让飞度公司促成融资,但事实上飞度公司并未完成这一目标,故诺米多公司不必支付居间费用。此外,庭审中,诺米多公司对于飞度公司股权众筹的合法合规问题也提出了质疑。第6页共6页诺米多公司称,飞度公司最终找到86名投资人完成融资,这样的人数已经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数量不超过50人的规定。出资人超出法定上限证明飞度公司没有预估到融资的法律风险,而其之所以拒绝向自己公司付款,导致合同解除,也是因为人数问题。未如实提供信息是否违约?庭审现场,飞度公司代理人当庭提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房屋房租过高、房屋涉嫌违建、未能出示房产证等问题,因此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诚信问题。飞度公司代理人表示,诺米多公司实际租赁的房屋为3层楼房,但在提供给飞度公司的信息中却显示为平房。而且,诺米多公司未能提供租赁房屋清晰的产权关系。另外,其所提供的开店房租租赁费用为一年70余万,折合每月每平方米13元,但据出资人调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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