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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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内部审计22.1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22.1.1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内控制度名称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的后续教育,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第3条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后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第4条公司为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获得相关认证提供支持和保障。第2章后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5条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2.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3.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4.会计理论与方法;5.信息技术理论与应用技术;6.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7.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第6条审计部经理后续教育的内容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公司(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及其最新变化;2.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企业流程再造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最新发展;3.内部审计章程拟定,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4.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实务等。第7条审计项目组长后续教育的内容学习和研究独立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1.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经济管理理论;2.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评价标准解读和选择,审计报告撰写与提出,审计案例分析;3.审计助理人员监督和指导,人际关系沟通等;第8条内部审计助理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学习和研究参与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内部审计准则与会计准则、审计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计算机基础知识、逻辑推理、相关人际关系沟通等。第9条后续教育的形式1.接受外部培训,主要包括:(1)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及培训活动;(2)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考察活动;(3)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召开的专业会议及经验交流;(4)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5)参加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2.自学,主要包括:(1)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办的网络教育;(2)参加由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4)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5)个人专业学习和实务研究;(6)其他形式。第3章后续教育的开展第10条公司积极支持、督促本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11条公司认为本公司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有必要作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的,公司审计部负责提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公司所在省(直辖市)的内部审计协会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条件、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来源、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学员满意度和质量监控措施等,评估通过后作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组成部分加以实施。第12条公司配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公司所在省(直辖市)的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对本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效果的检查与考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4章附则第13条本制度由审计部拟定,并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22.1.2审计人员工作纪律规范内控制度名称审计人员工作纪律规范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1条为促进企业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工作,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2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第3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4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依法审计。第5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做到正直、独立、客观和勤勉。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第7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8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企业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并审慎使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第9条在开展审计工作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宴请;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时,食宿应执行公司规定的相关标准。第10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和索取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第11条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合法。第12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13条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第14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15条相关文件表单1.《内部审计准则》。2.《内部审计报告》。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22.2审计内容与程序管控规范22.2.1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控制度名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集团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1.监督集团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3.强化集团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第3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2.以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第4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第2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第5条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6条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7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1.检查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2.对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集团及成员企业优化管理提供意见。3.对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5.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6.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1.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簿、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6.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9.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建设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第13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14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第4章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第15条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做出评价。第16条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17条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第18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19条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5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20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根据集团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21条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22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2.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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