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承揽或分包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第三章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下称“专项方案”)。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执行。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四章专项方案审批及实施第七条专项方案的审核应根据工程危险性大小实行分级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八条专项方案应遵循以下审批流程:(一)由建筑工程所属单位编制专项方案报生产经营部,生产经营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审;(二)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部、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第九条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应遵循以下审批流程:(一)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按第八条审批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并组织开工。第十条根据建质[2009]87号要求,专项方案需要邀请外部专家审查的,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组织,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项目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以上流程审核批准。第十二条专项方案实施前,应按照公司相关“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进行交底。第十三条项目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四条公司生产经营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应当不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第十五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生产经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